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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气候逐渐变暖、空气质量逐渐降低的大背景下,为了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从而可以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进程,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在国内开征碳税,如芬兰、瑞典、丹麦、荷兰、意大利等。欧盟和美国也已经把征收碳税纳入日程,而且正在考虑对达到一定碳排放标准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以实现国内外产品公平竞争的目的。该政策立即遭到了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不满和反对。部分中国学者和专家认为碳关税的设计和实施违反了WTO规则,但是部分美国学者也正积极地在WTO框架中寻找碳关税合法性的依据。显然,碳关税措施是否与现行的国际法规则相符合,碳关税究竟是WTO框架下的是合法措施,还是以环境保护为名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尚存在很多分歧。笔者认为,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碳关税有诸多不合法理的地方。本文从WTO框架下边境调节税的范围、《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UNFCCC中“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原则、GATT第一条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GATT第20条环境例外这几个角度阐述碳关税不合法理的地方,最后提出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