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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为公司申请发行上市承担辅导、推荐、督导等职责并为公司上市时及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保荐人制度是指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还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保荐人制度本质是通过强化保荐人在发行上市中的责任,促使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和其他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强制性外部督导与核查,从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因此,保荐人被称为证券发行环节的“第一看门人”。保荐人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于香港。从境外实践看,保荐人制度主要施行于创业板市场上,该制度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效果显著。早在2000年,我国就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创业板市场,并于创业板市场上实行保荐人制度,但直到2003年12月28日保荐人制度才真正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落地,而创业板的推出则一拖再拖。不过,我国的保荐人制度一推出就同时施行于主板和创业板市场,这在世界上还是第一家。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2004年中国证监会制订了加强证券市场基础性建设工作的政策,进行基础性建设内容很多,其中一项就是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把好证券市场的准入关,从证券发行审核这个角度来看它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关口,在这个关口希望建立一套能够调动市场力量来约束发行人质量这样一个制度性的安排。保荐制度就是这样一个制度安排。2001年3月份以后中国证监会实行了核准制,由原来的审批制情况之下,政府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到核准制情况之下,证券公司来推荐企业发行上市,证券公司的责任前所未有的加大了,由于长期以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还比较薄弱,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水准还刚刚开始建立,怎么能够落实证券公司的这个责任呢?这可能就是保荐制安排的一个背景。从目的上来看,通过实施保荐制度能够抓住中介机构牵头人,通过他们来提高整个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为证券市场把好关,希望保荐制度实施一段时间以后,能够从现在的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也就是说前端是中介机构来把关,后端由投资者来决定他的投资策略,是买还是不买来做出选择,这样,行政干预就会减少,乃至不干预。保荐人制度实施的关键在于落实保荐人责任及责任追究机制。保荐人在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担当了实质审核的责任和信息公开担保的责任。但目前,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权最终仍掌握在政府监管机构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保荐人究竟能发挥多大的作用,保荐人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它与相关主体的责任应当如何分担,我们应该构建什么样的保荐人制度?这些问题在引入该制度前就应当仔细地梳理,并进行深入的论证。然而,直到目前学者们对此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成果甚少。本文通过对英国AIM“终身”保荐人制度、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什锦”保荐人制度、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等国际上较有代表性的保荐人制度的考察和对比分析,探讨了该项制度的产生过程和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本土环境,分析我国在引进该制度过程中所作的本土化拓展,并指出我国制度设计与实施中的不足,最终得出完善制度的设想。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和总结了境外保荐人制度的实践经验。从境外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保荐人制度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效果相当显著。许多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特征设立了保荐人制度,英国AIM的“终身”保荐人制度、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什锦”保荐人制度以及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制度均各具特色。分析和总结境外保荐人制度的经验对完善我国保荐人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二部分从保荐人制度在我国的确立着手,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内容。我国保荐人制度在主体设置上体现了“双保荐”的特征,即保荐人实际上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职责不仅要落实到公司,还要落实到个人。与此特征相应的是,我国保荐人制度对保荐人资格准则、保荐职责及保荐人法律责任都分别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做出了规定。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保荐人的特点及与其他人的关系,从而帮助我们了解保荐人制度的性质。第四部分分为两个大的方面,其一是对我国保荐人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论述,其二是针对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我国保荐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对保荐代表人的选拔重考试、轻经验,门槛太低;保荐代表人与保荐人的独立性差;保荐与承销由同一机构承担;保荐责任制单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诚信问题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文章的最后提出完善的建议:提高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进入门槛;让保荐和承销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承担;建立完整的保荐责任体系;适当放开签字权;保荐机构要建立自己的声誉;借鉴国外经验,可尝试引入保荐合伙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