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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中国贸易顺差的逐年扩大,有关对人民币汇率问题的指责声也不绝于耳。从2003年起,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国家和组织就不断地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意图促使人民币升值。2005年汇改后,有关人民币汇率问题的争端稍有平静。然而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美国等国家对人民币汇率问题的指责又有所加剧。2010年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中国应当向“以市场为向导的汇率机制”进一步过渡;同年,美国过百名国会议员联合致函财政部部长和商务部部长时提出,由于中国政府长期对货币市场的干预,导致美国失业率增加,市场竞争力减少;因此建议美国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改变对华政策或者考虑向WTO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深入探讨WTO规则下的人民币汇率问题势在必行。确立WTO对人民币汇率问题的管辖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人民币争端符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DSU的规定。根据DSU的规定,只需要满足以下两点要求,便能向WTO提起诉讼:第一,属于DSU所管辖的协定范围;第二,属于DSU所管辖的案件性质。其次,GATT第15条规定在某些外汇事务上WTO需与IMF进行合作磋商,这并不表明针对人民币汇率方面的争端,只有IMF拥有实质管辖权,而WTO只能按照IMF的意见作出决定。事实上当IMF和WTO出现管辖权竞合时,WTO同样享有实质管辖权。最后,同贸易有关的外汇措施是WTO行使管辖权的基础。而人民币汇率政策方面的争端恰恰是属于同贸易有关的外汇措施的。因此,WTO对有关人民币汇率的争端无疑是享有管辖权的。美国等国家针对人民币汇率的指控主要集中在“人民币汇率政策是否成立WTO协定下所规定禁止性补贴”这个方面。然而,由于中国出口企业所获外汇的结售汇业务是由商业银行而并非国有银行或者政府完成的,因此,补贴的主体并不存在,所以也不构成“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财政资助”。中国出口商品之所以比美国商品更具有竞争力,其关键原因是中国国内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而并非是人民币汇率被低估;与此同时,随着近几年来人民币的逐渐升值,中国的出口企业也越来越热衷于向银行寻求汇率风险的保障,因此中国的汇率制度也并未对出口商“授予利益”。同时,中国的结汇制度不单单适用于出口企业。不管是企业或者个人,获取外汇的途径各种各样,出口只能算是其中一种。所以,我国的汇率政策事实上已经运用于整个中国经济领域,不管是投资方面还是贸易方面,并非局限于某个特定企业或者行业,所以人民币汇率政策也并不符合“专项性”的要求。由此可见,人民币汇率制度未构成WTO下的禁止性补贴。有关人民币汇率问题的指控,除了认为人民币汇率政策构成WTO所禁止的补贴之外,还表现在试图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非违法之诉;或者认为人民币汇率政策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的规定;甚至有的学者提出人民币汇率政策构成了GATT第15条第4款规定的“违背了IMF或WTO意图”。但不论何种指控,通过具体分析均无法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