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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刑法学理论研究过程中,罕见被害人面向的理论构建,刑法被看做是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一规范体系和理论构建也主要是围绕着追诉权主体的国家和被追诉人即犯罪人展开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刑法理论的发展,人们对于犯罪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化,了解到犯罪不只是简单地由犯罪人单方行为导致,更多的案件是一个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才形成的“成果”。因此被害人的角色决不能在刑事诉讼中被抽象化、客体化,而应该对被害人给予更多的关注。现如今,法律上对被害人的保护呈现日益加强的趋势,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得到提升,但相较于犯罪人来说,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对于被害人在犯罪之中的重要地位仍缺乏必要的认识。如前所言,许多案件的发生并不是只由犯罪人个人支配整个犯罪过程的,而是一个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形成的过程,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所起的作用决不容轻视。被害人危险接受是一个新兴且充满争议的领域,它来源并发展于德国,但我国对该问题还没有展开过多深入的研究和讨论,本文对被害人危险接受的相关理论予以梳理和论述,通过五部分对此问题提出个人的浅显见解: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概念和分类及分类存在的争议,介绍了学者们对被害人危险接受是否分类、分类该以何种标准的观点,并提出了笔者对此的观点。而后论述了与被害人危险接受有紧密关系的被害人承诺,探讨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并提出了本文观点。第二部分对被害人危险接受在发源地德国、日本以及在我国的现状予以研究探讨,简单论述了我国学者们对被害人危险接受的观点,简要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在司法实务中对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处理。第三部分在介绍德国和日本对被害人危险接受的体系定位基础上,论述被害人危险接受在我国刑法语境下该如何定位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通说的刑法结构与我国不同,在对被害人危险接受进行定位时遇到了障碍,为适应我国刑法的四要件结构就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做法,笔者认为被害人危险接受与被害人承诺的联系紧密,因此主张考察、借鉴被害人承诺的定位以此提出被害人危险接受应予放置在构成要件内解决。第四部分介绍了几种处理被害人危险接受问题的代表性理论,包括共犯从属性理论、保护信赖原理与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阐述了这三种理论的原理及存在的不足。大多数学者主张采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来解决危险接受问题,但主张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学者对自我答责的成立设定了许多个人的意见。本文在考量了多种因素后,同样主张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将其作为解释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原理,在部分案件中可排除行为人的不法。面对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缺陷,笔者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与想法,借鉴冯军教授对自我答责成立成立所设定的条件,对被害人危险接受自我答责的成立设置了条件。第五部分运用前述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阐述了本文对我国发生的危险接受案例的观点与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