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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大力推进,我国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环境大幅改善。但与此同时,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带来的医患冲突和医患纠纷数量激增,矛盾加剧。2012年4月13日发生在北大人民医院的医生被刺事件1和3月23日发生在哈医大一院的戕医事件2更使原本紧张的医患矛盾更加激化,医患纠纷也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面对层出不穷的医患纠纷,我国法定的和解、行政调解、诉讼这三种解决方式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倘若医患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化解,将直接影响到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进而影响到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面对日益激化的医患矛盾,我国各地开始着手医患纠纷解决方式的改进和实践,上海自2006年开始探索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率先在普陀区设立了专门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经过五年的试水,上海于2011年将该制度推广到全市范围,通过在司法局下设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办公室、调解委员会的方式化解医患纠纷,解决医患矛盾。因此,本文希望能够借鉴上海市的成功经验,并将其中的优势和特色推广到全国范围,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公益信托基金保证经费来源,医疗保险理赔保证及时履行,与社区对接保证后续帮困,希望通过此项人民调解制度的构建能够让医患双方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相互体谅、各自退让,协商矛盾激化的纠纷,重新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评析。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医患纠纷的概念、成因、特点并对现有的医患纠纷解决方式即自行和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诉讼作了重点评析。医患纠纷不同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其覆盖范围更广,既涵盖因医疗过错行为引发的纠纷,也涵盖不存在医疗过错的其他医患间纠纷。医患纠纷具有频繁发生、主体之间地位悬殊、纠纷内容极具专业性、易扩大升级的特点。目前,绝大部分的医患纠纷是通过医方与患方协商解决的,这种方式固然有简单快捷的优点,但是诱发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患方很难获得尊重及对等协商的地位,进而导致“医闹”事件频繁升级。行政调解的范围有限,囿于医疗事故,不受理“医疗过失”行为;且行政机关的中立性受质疑,因此在实践中运用较少。法院诉讼是解决各类纠纷的风向标,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程序严格且具有既判力。但诉讼耗时长,尤其是需要鉴定的医患纠纷,周期长、费用高,医方和患方都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和物质压力,且庭审的对立格局也易加剧医患矛盾,不利于弥合、修复医患对立关系。第二部分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论述将人民调解引入医患纠纷化解中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民调解法》的出台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丰富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形式,提升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提高了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完善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制,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设。这些都为医患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正当性。但传统人民调解在解决专门的医患纠纷上还暴露着一些缺点,如机构设置级别过低、调解人员队伍素质不高、沟通互动机制缺乏以及受案范围有限等等。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创设专门的人民调解机制用于化解医患纠纷。而这类专门的人民调解机制用于解决医患纠纷除了具有一定优势外,也存在现实可能性:随着我国大调解体制的不断推进,调解具有的权威性、高效性、成本低、缓解法院压力、有利执行、促进和谐的功能也越来越凸显。第三部分是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实践与思考,立足上海,收集第一手资料,既梳理了上海市的实践,也对实践进行了分析和思考。第一层级是梳理该制度的体制机制和运行机制。其中运行机制包括调解人员、调解程序和调解效力。在体制机制上,分为调解办公室和调解委员会。调解办公室分两级,第一级是设在市司法局下的,第二级是设在区县司法局下的。区县调解办公室组织成立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会负责实施医患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在人员运行上,上海市引入非在职医务人员和退休的法律工作者;同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调解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在程序运行上,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程序灵活简便,调解时限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在效力运行上,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与法院进行诉调对接,引导当事人对不能即时履行或赔偿额超过20万元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有效,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对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层级是对该制度进行的思考。与现有的医患纠纷处理方式相比,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具有调解不收费、程序灵活、解决专业、处理高效的优势;与其他地方陆续成立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相比,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具有中立性保障、专家性保障和赔付能力保障的特色。但我们在看到上海市的优势和特色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该制度在经费、人员、监管和跟踪制度上仍存在待完善之处。第四部分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本文提议将上海市的成功经验予以推广,将人民调解构建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主渠道。重塑与构建分为三部分:组织定位、程序设置和监督制约。对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定位,本文从立法、经费、机构、人员、原则等方面进行了定位。立法上,本文建议将人民调解作为医患纠纷化解的第四种解决途径予以立法明确;经费上,本文建议推行公益信托模式,减轻地方财政的负担;机构上,本文建议延用上海经验,将人民调解中心设立在各级司法局下,保持中立第三人的地位;人员上,本文建议选用退休的医师、律师或法官;原则上,强调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和以人为本。在程序设置方面,强调以通俗、简便、灵活为特征,营造和缓的调解环境和氛围。本文从纠纷受理、调解员选定、进行调解、终结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履行、回访这七个方面予以构建。对于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本文从诉调对接和协调联动两方面进行了设想。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中心的调解与法院之间的对接从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方面的协调配合这三方面进行了设置。同时,还强调与保险、卫生、社区之间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借鉴德国和北京的成功经验,在履行过程中设立医疗保险理赔机制。与此同时,笔者创新性地提出构建事故上报制度和社区帮困制度。事故上报制度是对于可能涉及追究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的案件,委员会要及时将情况上报给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配合他们的工作;社区帮困制度是委员会将一部分生活有困难患者的特殊情况反馈给其所在的社区,请求社区建立起相关帮困扶贫档案,帮助患者重新开展生活。总之,笔者希望通过构建专门的人民调解机制化解医患纠纷,以期在全社会营造“医患间有纠纷,找人民调解”的和谐氛围。笔者期望通过这样的制度构建不仅能够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过程中缓和激化的医患矛盾,还能够在社会矛盾凸显的当今社会重塑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更能够为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乃至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