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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不仅是仓储合同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而且是经济活动中一项重要的金融工具。由于受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对仓单的规定比较简单,仓单法律制度比较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的需要。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借鉴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仓单有价证券属性的视角对我国仓单法律制度进行重构,将仓单界定为一种无因的、设权的、要式的、文义的、原则上为记名的、缴还的、物权化的债权证券,并基于仓单的上述法律属性重新构建我国仓单的转让、设质等仓单法律制度,使我国法上的仓单具有较强流通性,同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求对我国仓单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仓单的法律性质——有价证券属性。首先,通过对仓单的定义和有价证券的内涵及特点的分析,得出结论: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其次,具体阐述仓单的有价证券属性:仓单是一种无因的、设权的、要式的、文义的、原则上为记名的、缴还的、物权化的债权证券;最后,分析仓单有价证券属性对仓单流通的影响。第二章主要讨论仓单的转让。基于仓单有价证券属性,在辨析仓单流通性和转让性的基础上,重点对仓单转让的条件及效力两大问题进行研究,指出我国相关法律在仓单制作、背书、保管人签章、转让效力等问题上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第三章主要探讨仓单的质押。立足于仓单有价证券属性,在阐述仓单质押的性质及其优越性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仓单质押设立、效力、实现等问题,指出我国相关法律在仓单设质背书、保管人签章、质权人转质权、质权行使等问题上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