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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了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医疗事故频频出现,医患之间也越来越不信任。这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怎样的归责原则,关系到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承担,与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侵权责任法》把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综合责任体系。但是该原则在过错的认定等方面还不够完善,不能真正的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作者在分析了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相关规定做了分析与比较,并总结出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应适用多元化归责原则。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学界对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议。这一部分是研究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前提,也是理论基础。笔者总结了学者们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以及该学者提出该种归责原则的理由,最后笔者对各种观点一一评价,表明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应采用多元化的归责原则。这是本文的主体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确定医疗损害责任规则时应当考虑的因素,综合各种因素,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应适用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并阐述了适用多元化归责原则的理由,最后对适用该原则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分析了医疗损害责任多元化归责原则的适用。即对多元化归责原则的具体构建。笔者首先从宏观上把商业性的医疗行为与非商业行的医疗行为区分开来,然后把医疗损害划分为的不同类型,根据不同的损害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第四部分,评析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对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局势起到一定作用。但在某些具体问题如对于过失的认定以及条文的内在逻辑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