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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既包含财产权,也包含人身权,对其的保护不能偏废其一,但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更多关注的是著作财产权,对著作人身权问题的研究是有所偏废的。不过,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人格自由、尊严等人身权的关注,著作人身权的保护问题也开始越来越得到重视,其中作为保护著作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愈发受到了重视。从著作人身权所保护的对象来看,其体现为不同于财产的作品的精神部分。作品是精神创作的成果,一部作品相当于作者的一个精神世界,侵犯了著作人身权就类似于侵犯了作者的精神世界。从著作人身权的设立目的来看,它是为了促进社会公众对作者内心情感的尊重,保护作者的精神利益,进而鼓励人们进行创作而设立的一项权利。当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必然会造成作者精神上的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失或丧失,这符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因此,当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时,运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著作人身权是合理的。虽然有关侵犯著作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得到了学者以及人们的支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侵犯著作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却很少得到法官的支持,有些案件即使法官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给予了支持,其赔偿金的数额也是颇有争议的,因此,本文采取了从基本理论入手,结合实证分析,试图找出侵犯著作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方法。论文的论证内容大致如下:首先,论证著作人身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性质,得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于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的结论;其次,对近10年的侵犯著作人身权的精神损害案件进行数据分析,了解这些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其特征;再次,通过数据分析,找出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其原因;最后,根据分析总结出的原因提出完善的方案,以期为侵犯著作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