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以不同的征税对象为分类标准划分出的一个税种。它对自然人的所得课税。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很短。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颁布,随着对内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公民收入渠道的逐步多元化、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于1986年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7年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总的来看,这三部税收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在维护我国权益、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等诸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三部法律、法规对个人所得区分不同的纳税人群,制定不同的税率,显然缺乏公平性。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取代了原来三部税收法律、法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向合理化、规范化迈进了一大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与当前经济生活的不适应之处逐渐增多,与世界性税制改革发展趋势间的差距也逐渐显现。从那时至今,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如何改革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话题。本文正是根据上述情况,在借鉴已有的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全力开展研究的。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现状与走向。首先,简单介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现状。其次,阐明了入世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走向。阐明入世后,应从税制模式的选择、税基的扩大、税率的降低等方面逐步与国际接轨,不断加以完善。 <WP=57>第二章,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问题分析。其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税制模式存在不合理因素。主要阐明我国现在实施的分类所得税制,存在一定的弊端,使同等收入的纳税人之间出现税负不平等现象。其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税基选择的范围过窄。着重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较大多数国家为窄,费用扣除也比国际上的做法单纯的多,由此产生实质上的税负不公,势必大大影响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目的的实现。其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设计档次过于繁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率设计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两种税率并存税负无法达到均衡的目标。确定一个合理的税率体系使其与相应的税制模式匹配,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其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优惠适度选择不规范。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优惠的侧重点与国际通行做法差异很大,由此使减免项目过多、规定过于具体,在执行中很难实现政府的导向,反而造成税源的流失和偷漏税的增加。其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与配套税种的补偿不协调。较为详尽地分析了遗产与赠与税、特别消费税、社会保险税、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税制的问题。个人所得税因个人收入的复杂多样化,更需要不同特点的税种来承担政府对税收所寄予的希望。其六,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征管规定过于宽泛: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调节力度过弱。阐明随着经济的开放与搞活个人收入出现了多渠道化和非规范化,加之缺乏有效的社会信誉约束机制,结果必然造成偷税、逃税的肆意泛滥,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失效。二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理性缺陷。本文引入了纳税理性这个概念,分析了由于纳税理性的种种表现,造成个人所得税法征管存在弊端。三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平与效率不统一。重点阐明了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和费用扣除额所产生的不公平问题及税率上的非效率问题。四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源控管措施不力。阐明我国现行的税源控管虽然采用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即采<WP=58>取源泉扣缴制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控管模式,但因为受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第三章,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设想。其一,合理变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税制结构。阐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应根据实际生活的变化重新定义综合性强的应税项目,在原有分类税制基础上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逐步转向具有较强综合性质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终走向最能体现公平原则的综合所得税制。其二,扩大和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税基和费用扣除标准。采用拓宽税基,由分类所得税制转换为混合所得税制。其三,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税率。提出了个人所得税率设计必须考虑到边际税率的最高合适点,来加以改进。其四,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优惠政策。目前纳税优惠设计上存在范围不周全、细节过多等问题,由此造成了实际执行中漏洞过大,改革势在必行。其五,拓宽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征管途径。主要对如何发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调节功能,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模式,选择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其他条件,优化个人所得税法的外部环境方面提出了笔者的建议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