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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和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采用高新技术以促进行业的更新换代。电子商务应运而生。纵观电子商务的重要分支——C2C电子商务发展历程可知,C2C电子商务总体规模大、参与主体多且杂、涉及面广,各国税务部门出于对C2C电子商务行业生命周期的认知和对本国社会经济现实的考虑无一例外都认为应该征税,只是征管模式各具特色。笔者在审视现阶段我国税收监管部门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发现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存在些许不足,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C2C电子商务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文从C2C电子商务过程入手,采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结构,对C2C电子商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展开分析研究。首先,探究了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过程中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税收负担等税收实体法方面以及税收登记制度、纳税期限和地点、征管稽查和跨境税收管辖权等税收程序法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其次,从立法、执法和守法层面进行理论和实际的交叉思考,经过分析得出多重问题的产生归结于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传统征管模式不适应和信息化水平低等税收征管模式“短板”。再次,从理论依据和现实经济意义两个不同的角度对C2C电子商务活动中个人所得税征管展开可行性分析,得出我国现阶段可以对日渐稳步发展的C2C电子商务进行公平但是有区别的税收征管结论。最后,结合经济发达国家以及电子商务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实践经验,并联系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以及税收制度现状从完善税收制度、改善征纳双方关系和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相关主体应该采取构建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建立网络中介信息共享制度、完善纳税信用制度、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以及加强国家间税收交流协作等措施,以期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改善我国C2C电子商务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进而引导我国C2C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进一步完善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