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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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凭借其自身优势,在社会热点话题的信息传播、舆论引导等方面显示出了强大的影响力。然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全民性,使信息来源和传播很难控制,肆意的批评与攻击更为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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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凭借其自身优势,在社会热点话题的信息传播、舆论引导等方面显示出了强大的影响力。然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全民性,使信息来源和传播很难控制,肆意的批评与攻击更为容易,商家雇佣网络公关公司恶意捏造事实利用网络和善意的网民群体来贬损、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事件层出不穷。不但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加大了政府行政管理的成本,也造成了社会信息紊乱,将不知情的网民控制在自己左右的舆论之中。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并严厉打击制裁商业诋毁行为。然而由于立法早、法律条文不够成熟,对于虚拟的网络空间未加涉及。尽管我国有关立法部门己经意识到对网络商业诋毁进行立法规制的重要性,并颁布一系列法规、条例予以补充适用,同时公安、文化、信息产业等多个部门也从自己职权角度加强了对互联网的监管,但这些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范远远不足以规制日益猖撅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结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理论、实践及我国近年来对网络环境进行治理取得的宝贵经验,笔者拟在对传统商业诋毁形式及法律规制进行一般考察的基础上,对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的新形式及其法律规制作一些尝试性的探讨。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以蒙牛伊利商业诋毁案件为例,简要对案情进行回顾,并对争议焦点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并由此引出潜伏在网络背后的利益链及网络推手。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网络媒体下商业诋毁的新形式及特殊性。对网络媒体概念进行阐述,并介绍了网络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的独特的传播特征优势。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网络媒体下商业诋毁的新方式。本部分着重讲三种情况,首先介绍企业利用网络公关公司、雇佣网络水军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以密集删帖、发帖或者虚假炒作的方式恶意诋毁他人,帮助个人、企业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审慎义务及恶意转载的行为;最后,网民及消费者在网络空间发表不实虚假言论进行商业诋毁的行为。笔者意图通过突破原有法律规定,将以上三种行为列入不正当竞争规定商业诋毁行为之列。第四部分,主要从主体、损害结果和商业诋毁行为方式三个角度论述了现行法律规定对网络媒体下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依据及标准。第五部分,在上文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法律中的一些疏漏,提出对利用网络媒体进行商业诋毁的法律规定的一些个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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