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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两百多年前,刑事古典学派的鼻祖、意大利刑法学者贝卡里亚首倡废除死刑以来,世界范围内关于死刑价值的争鸣已经进行了多年。当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大幅度限制死刑乃至彻底废止死刑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之时,废止死刑的研究在我国却遭到了来自民间的“强烈反击”。在我国,死刑的存废与否,不能脱离我国的实际。鉴于我国现阶段某些极其严重的犯罪还大量存在的现实,笔者并不盲目主张我国废除全部死刑适用,但是,对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的理性依据,能否达到人们所期望的最大威慑力及一般预防效果,却大有质疑的余地。本文通过检讨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立法,提出在我国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有其必要性,并相应地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构想。 全文约2.1万字,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的刑事立法及其评价。文章从纵向分析了我国对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的立法沿革,从横向将我国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反应方式与国外作了对比,并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公平公正的理念,有效的刑罚威慑,死刑立法的国际趋势等方面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立法进行评价。 第二部分: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废止的必要性论。在本部分,主要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政策、宪法观念、反腐环境等方面来论证我国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必要性。文章认为,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是基于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要求、基于保障人权的时代需要、基于合理配置死刑的需要及基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需要。 第三部分:废止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后的立法调整。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后,现有的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反应方式是不够的。根据罪刑均衡原则和从严治吏的观念,需要进行刑罚调整,在立法上增设罚金刑、完善资格刑的内容、加重自由刑的适用、提高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及调整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