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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不断增加和加入WTO,给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带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给政府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理企业带来挑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机构的体制及监督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 年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就是深化我国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直接体现,与已往的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政策相比较,新条例呈现出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强调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然而,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的实施比较晚,各种配套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对工程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监督管理的研究和应用还不够深入,这已严重影响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制约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委托代理理论一般认为监督与激励具有替代效应,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在政府监督的基础上引入激励机制来对政府监督作新的理论突破和创新,以完善建设工程政府监督管理的理论,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增强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的竞争力,迎接当前国际化发展的机遇与挑战。本文首先在分析了工程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内涵及现阶段存在的质量行为问题之后,把博弈理论应用到政府对工程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分析中,通过博弈分析寻找出提高工程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途径,同时对政府监督机构进行经济学上的分析,由此引出建立激励机制的政府监督。随后,针对激励机制问题,在分析了政府与工程监理企业、业主与工程监理企业的关系后,就政府对工程监理企业实施激励的模式的选择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提出建立声誉激励的机制及实施声誉激励的条件。至此,结合业主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物质激励就形成了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双重激励机制,这对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方面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在本文的最后首次把可拓综合评判方法运用到对工程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评价中,除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工程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外,还进行了可拓综合评价的案例分析,应用结果表明此种方法是简单有效、科学且符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