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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渐深入,为提高庭审效率,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原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大抱大揽的情形已经大为改观。民事审判活动中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还提出了证明责任理论,即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责任。 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是以“法规不适用原则”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基础。即采取“诉讼中法律效果存否应与实体法主要事实存否的证明相结合”为前提,以“法规不适用原则”作为解决诉讼上真伪不明的方法。法官就主要事实存否,只有在抱以积极确信之时,也就是说,只有在主要事实被证明之时,才有可能适用该法规。结果是“法官对主要事实不存在抱有确信,以及就主要事实存否无法达到确信之时均不适用该法规”,并以此作为解决真伪不明的策略,成为了支撑整个罗森贝克规范说的动脉。当规范说适用于某些具体诉讼中时,由于当事人之间证据分布不均匀或证明困难,往往会导致证明责任分配不公,从而在具体案件中无法实现公平与正义之立法主旨。 当前解决该问题的方法通常仅仅局限于证明责任分配领域。证明责任分配属于实体法领域,同时也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出现证据分布不均与证明困难显然属于诉讼法领域的问题,在实体法领域中寻求解决诉讼问题的方式无疑是在缘木求鱼,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类方式往往也只能起到治标而不治本的作用。如果采取司法解释的形式强行改变某类案件中要件事实的分配,又会动摇实体法的立法根基(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中对于几类特殊类型诉讼采取的所谓“证明责任倒置”规定)。这既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还产生了新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公,更加剧了对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笔者通过大量的比较法研究与实证调查后发现,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仍应立足于诉讼领域。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研究入手,显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正确的思路和手段。但我国证明标准基础理论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成果既不系统,也极其薄弱。研究的重点与方向大多围绕于英美法系的相关理论,缺乏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基础理论的研究。笔者认为应以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为基础,特别应以德、日两国在该领域的最新研究方向为主线,以探索出符合我国实际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从而弥补我国在该领域研究上的空白,为我国民事证据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可咨借鉴的理论依据。 本论文的研究方向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领域: (一)通过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基本理论的阐述,指出我国证明标准概念及其理论研究上的诸多误区,其中在证明标准的概念上应注意,“证明度”具有证明标准与证明主题的盖然性双重含义,证明主题的盖然性在证明与疏明中所要求的证明程度是一致的,但在裁判成熟与否的问题上,必须符合证明主题的盖然性与审理结果的确实性两个方面的要求。笔者引入了审理结果确实性图形,从而对大陆法系“确信”一词,采取了动态和立体的分析方法,形象地阐释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其相关理论。最后指出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为论文的进一步深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详细地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证明标准基础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并指出了我国理论界对于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上的诸多不正确的认识与看法。通过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全方位的比较,分析了造成差异的根源,释疑了我国在该领域的诸多误区。 (三)概括地阐释了自由心证与证明标准以及证明责任三者的关系。笔者以德国法为例,详细地就自由心证原则下,不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所引发的具体问题加以了探讨。最后就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定位,以及所应注意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思路。 (四)关于证明标准减轻法理的构建上,笔者通过对德国表见证明与日本大致推定的介绍与分析后得出结论:“因果关系事实的推定就是证明标准的减轻”。笔者认为证明标准减轻所要解决的无非就是证据的分布不均匀与证明困难两个方面的问题,针对证据分布不均应根据具体情况在适当降低证明标准的同时,科以对方当事人反证提出义务;而针对证明困难可以采用英美法系的效用性理论减轻证明困难当事人的证明标准。 (五)通过对德国医疗过失诉讼中证明标准减轻的分析,指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中,即所谓医疗过失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转换规定上诸多有背法理之处。也就是说,在具体医疗过失诉讼领域中,出现证明责任分配不公的问题,如单纯的修改实体法的规定,是不能够彻底解决该问题的,必须立足于诉讼法领域寻求解决问题的手段。因为,从根本上来讲,具体诉讼中的证明困难问题属于诉讼领域的问题,依据笔者所构建的证明标准减轻的法理,采取证明标准减轻的方法是完全可以加以解决的。最后,笔者以案件事实的解明义务说为理论基础,针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提出了相应的修改与完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