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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和日趋猖獗的生态犯罪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并不惜采用刑事手段加以制裁,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特别是发达国家,由于其生态刑事立法起步早,现已形成较完善的生态刑法体系。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近几十年工业化的过程中,付出了惨重的生态环境恶化的代价,但我国生态刑法的发展却仍较为迟滞,与国外相比也比较落后。我国日趋恶劣的生态环境及日益猖獗的生态犯罪和生态刑法立法相对滞后之间已经严重不协调,因此,对中国生态刑法的价值理念、立法模式以及其中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分析和重构就显得十分紧迫及必要。本文基于此目的进行研究,除结语外,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当前生态环境及生态犯罪的现状,并论述了完善生态刑法的重要意义。第一章:生态刑法基本理论。首先对生态环境及生态犯罪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介绍了生态刑法在我国以及国外的历史沿革并对生态刑法的概念进行分析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指导生态刑事立法的价值理念进行了研究,并论述了传统人本主义价值理念的不足,提出了生态中心主义价值理念应当是贯穿生态刑法始终的内在精神,是整个生态刑法观念、理论与实践的精髓。第二章:生态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刑罚设置。本章主要从犯罪构成的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分别对国外及我国在生态犯罪构成要件上的立法现状及不同规定进行了介绍,并对生态犯罪客体的理论学说进行了介绍和论述,分析了国家能否成为生态犯罪主体的问题,以及生态犯罪的客观形态与因果关系,最后对生态犯罪的刑罚体系进行了介绍。第三章:我国生态刑法的立法现状及不足。首先介绍了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生态刑事立法经历的三个阶段,然后针对上述对于国外和我国生态刑法立法现状的比较,指出了我国目前生态刑法存在的不足。第四章:我国生态刑法的完善。在前文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生态刑法的不足,对我国生态刑法进行分析和重构,提出完善我国生态刑法的建议。主要包括七点:我国生态刑法应重点保护生态法益;我国生态犯罪应独立化;我国生态刑法应有限制的适用严格责任;我国生态刑法应确立危险犯;我国生态刑法应有限制的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我国生态刑法应扩大保护范围、增设相关生态犯罪罪名;我国生态刑法应完善生态犯罪的刑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