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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自由裁量权是指税收机关及征管人员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秉承一贯的立法精神和遵循特有的立法目的,针对税收领域中发生的具体事务或者不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斟酌、认定、运用和实施的权力。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宪法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缺位、税收基本法的空白、税收机关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税收征管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权力监控力度低下等种种原因,导致纳税人依法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并未享受同等的权利,缺乏与税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相抗衡的保障。税收征管主体澎湃的权力行使热情和相关制度不完善的现实都造就了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滥用。这也成为本文关注税收自由裁量权规制问题的出发点。论文归纳总结了税收自由裁量权独具的类型和特点,并结合刑法的职务犯罪理论和行政法的相关原理,独特地总结出我国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情况,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受贿等,进而分析规制税收自由裁量权的现实意义。通过综合比较国外规制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借鉴各国在规制渊源、权力行使主体、税收信息公开制度、征管方式和权力滥用的救济制度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家都遵循着某种共同标准,即文章总结的行使税收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各国逐步从“重实体轻程序”发展成“实体与程序并重”,从追求形式正义向追求实质正义发展,确立从“强制”到“服务”的税收征管理念,这与我国提出的依法治税要求如出一辙,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的不足进行反思,得出启示,从而为我国有效规制税收自由裁量权提供有益的参考。因此,最后运用辩证法的内外因原理,提出规制税收自由裁量权应从优化税收机关组织结构、细化内部自由裁量规则、建立和健全税收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税收机关行政程序和完善涉税纠纷救济制度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本文的独特之处在于通过归纳税收自由裁量权的特点,结合了刑法和行政法的相关原理以及税收征管的实践,总结出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类型;结合法经济学,独具匠心地建立了税收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和税收征管活动效益与成本的关系模型;运用历史考察、个案评论、外文文献翻译、中外比较等多种研究方法,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规制税收自由裁量权的现实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