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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或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未予预见,或已预见到行为后果却轻信可以避免。随着现代侵权法由利益法学到价值法学的取向变化,过失认定标准也经历了从主观到客观的演变,在归责意义上,民事过失的核心并不在于疏忽或轻信的非正常心理状态,而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并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客观的过失认定标准以合理人为行为标杆,指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同样或类似情形下施以注意来避免风险或者让风险降到最低的行为标准。客观认定标准的抽象性及其与过失可谴责性本质的偏移需要通过主观化微调予以修正,即在合理人标准中引入特殊因素,要求行为人达到具有同样特征的合理人之注意程度即可。由此产生的重要理论问题是,如何判断和适用过失认定中的特殊因素。当主体的某种特质或所处场景的特殊情况使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预见能力或回避能力无法及于普通人所能达到的标准,或显著高于普通标准,且这种因素能为他人察觉并产生合理信赖的,该因素可以作为特殊因素介入合理人标准,并在过失认定中予以考量。此时,标准被微调为具有相同特质或处于同种特殊场景下的合理人会采取的行为。合理人型构中的典型特殊因素包括年龄、身体残障、精神缺陷以及专业知识技能。未成年人为了避免过失而需要遵守的行为标准是一个同他的年龄、阅历和智力相同且处于相似环境下的正常人会采取的行为,对其进行过失认定的前提是划分过失能力的年龄界限。未成年人过失认定特殊规则的例外是当未成年人从事一般由成年人参与的危险活动时,对其适用客观的合理人标准,即同等情形下成年合理人会采取的行为。若行为人有身体缺陷,其被要求达到的行为标准是身体有类似缺陷的合理人标准,即基于社会的合理期待像普通的残疾人一样行动,自身的缺陷决定了他们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范围与程度。精神缺陷对过失认定标准的影响,应根据发作性质进行类型化的调整。具有永久性精神疾病的人,已知自己精神障碍出现的可能性,就应当像正常的合理人一样尽到对其行为后果的预见和回避义务,而突发性精神错乱的状况可以纳入到合理人型构的特殊因素当中,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同样突发精神错乱的合理人在面对类似情形下会实施的行为标准,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就不存在过失。另外,某些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也可以成为判断注意义务违反与否的特殊因素,主要通过职业外观识别,典型表现为专业人士的注意义务。合理人场景中的典型特殊因素包括紧急情况和危险活动。在紧急情况下,应避免对类似情形下的合理人提出过度理性的要求,而要考虑行为人紧张或困惑之心理状态的影响。危险活动如竞技体育场景下,对过失的认定应综合比赛之规则或惯例以及比赛发生的时间和领域进行判断,行为人只要尽到处于相同或类似特殊场景下合理人的同等注意义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