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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保险受益人为研究对象,目的在于从保险受益人产生、变更、丧失等角度对受益人理论予以论述,从而对我国现行法存在的漏洞予以分析,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受益人的司法纠纷和保险金给付问题。研究方法上采取比较法和分析法,通过对现代法治国家保险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分析,从现行法中的漏洞出发,能够从整体上对受益人进行阐述。本文除序言和结语外,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采用问题提出的方式,将我国现有保险法受益人问题进行归纳。从受益人产生、受益人变更、受益人权利的丧失和受益人的范围四个角度提出问题。第二部分探讨了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存在的范围:从受益人范围的学说争议入手,对财产保险是否存在受益人进行评析,从财产保险标的物的特性以及人身保险合同设立目的(防范道德风险)角度,得出结论为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第三部分探讨了受益人地位取得的方式:指定取得和法定取得。针对我国现行法规定,从指定取得主体归属、指定方式和指定权的限制几个角度,进行详细的论述,进而提出见解。同时,对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定取得,提出要允许法定取得方式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四部分探讨了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针对我国现行法中受益人变更的存在的弊端,借鉴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例,从受益人变更许可、受益人变更方式的角度,得出了我国现行法应当对受益人变更采取有限直接主义,变更权应为被保险人独享有,对合同变更方式加以完善,同时许可遗嘱变更的合法性。第五部分探讨了保险受益人权利的丧失问题,通过时效、合同无效、受益人故意致死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等角度,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分析我国保险法现状,试图全面性地对受益人权利的丧失的情形进行归纳,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保险受益人的产生可以指定取得,也可以法定取得。保险法应当认可法定取得方式的存在并加以完善。指定取得主体归属于被保险人,指定方式为直接指定和间接指定,指定权应当予以限制。变更权归属于被保险人,变更形式允许遗嘱变更存在并对合同变更的方式进行解释,变更应当采用有限直接主义。受益人权利丧失包括时效丧失、合同无效丧失、受益人故意致死被保险人丧失、被保险人自杀丧失、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丧失。受益人仅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