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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作为能够限制公民人身及财产自由的公权力,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将容易存在被滥用的风险。我国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目前已具备检察核实权和审查监督权,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权面临一些问题,如侦查监督范围偏小、侦查监督手段缺乏刚性和权威等导致监督的力度有限、监督的效果不明显,使得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在实践中不能发挥其预期的作用。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基本原理。本章分为两节,分别具体阐述了公安机关侦查权的内涵、属性及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的基本内涵、属性及功能;本章的用意在于通过论证公安机关侦查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兼具“行政”及“司法”的双重属性,在实施过程中极易得到扩张和失控,来说明由检察机关发挥侦查监督的职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是适当的,也是必要的。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从立法现状入手、阐述了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内容及手段措施;第二节在第一节阐述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存在的,如监督范围过小、监督方式单一落后、监督措施缺乏刚性、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监督乏力、监督的效果不明显、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情况。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文章提出的问题提出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完善建议。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从“顶层设计”和“修缮法律”两大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顶层设计完善制度出发,建议进一步明确侦查监督的司法性质、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构建新型侦诉关系、完善检察官办案终身责任制,以责任倒逼监督、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巡回检察室,实现同步监督等;通过完善立法的角度,适度扩大侦查监督的范围、刚性化监督的手段措施、完善提前介入侦查的操作规范、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