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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突破了以线下物理实体为要件的传统交易模式,借助互联网及数字技术的虚拟性得以跨越时空界限。常设机构原则作为划分国家营业所得征税权的重要依据,难以适应新型交易模式,为跨境电商利用规则漏洞逃税、避税提供了可能,因此急需新的联结度规则。尽管国际社会对此提出了多种替代传统常设机构的改革方案,但从当前的国际实践来看,在遵循既有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基础上辅以新的解释方法是普遍趋势。对此,OECD始终走在改革的前列,形成了包括《OECD范本》和注释以及2015年发布的《BEPS行动计划》在内的解释性适用方案,在应对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认定的冲击上发挥了的指导作用。其中《BEPS行动计划1》提出了以“显著经济存在”替代传统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全新认定方法,但由于实操性不佳,存在常设机构认定范围过度扩大化的风险,因此尚且停留在理论阶段。《BEPS行动计划7》则坚持在既有常设机构认定方法上增加解释性说明,将当前跨境电子商务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尽可能地纳入框架中。这一解释性适用方案符合常设机构设置的初衷与内在逻辑,且与各国实务中采取的解释倾向相一致,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可与采纳。2017年,《OECD范本(2017)》将《BEPS行动计划7》中对常设机构原则所做出的修订以条文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两者共同构成了“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从我国情况来看,国内法层面缺乏常设机构认定的体系化立法,现有规则在应对跨境电子商务上力不从心;国际法层面则更多体现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但我国双边税收协定签订时间较早,相应内容并未得到及时的修订与完善。考虑到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中逐渐从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转变,本文认为应当对OECD的“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予以肯定,并将其纳入双边税收协定中,同时将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进行有效衔接,遵循传统常设机构认定的基本框架,这对于有效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在常设机构认定上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另外在长远来看,对以“显著经济存在”为代表的替代性方案进行有益尝试,以更好的应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更多样的逃避税形式。本文将分四大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常设机构原则及其传统认定规则,沿用常设机构的一般分类习惯,即场所型常设机构与代理型常设机构两类,形成对传统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整体认知。第二部分通过对跨境电子商务概念、特征的解释与分析,详细探讨新型交易模式分别对两类常设机构认定带来的冲击。重点介绍经常被跨境电商作为逃避税收手段的代理型常设机构,其在条文规定上的不明确性,以及各国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产生的理解分歧。第三部分则以OECD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所进行的改革措施为主要研究对象,重点剖析“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在应对传统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缺陷上所具有的进步性意义,并结合国际实务分析该方案的合理性。第四部分在阐述我国现有常设机构认定规则不足的基础上,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方面出发,就如何有效纳入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并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利益,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有效衔接提出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