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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社会和谐主要体现为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人与人还是人与自然之间,那种"见义不为"的旁观现象随处可见。旁观行为本质上是道德问题,理应作为伦理分析的对象。因此,从道德角度对"旁观者"现象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分析,积极引导旁观者向勇为者转化,既有丰富而言说不尽的学术内容,又有近切的现实意义。 "旁观者"现象是一个涉及社会学、法学、心理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多方面、多领域的问题。关于"旁观者"的内涵,学者们分别从社会心理学、教育教学、政治学、法律学等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诠释。本文从社会伦理学的角度,将旁观者界定为"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中,当他人或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遇到困难或危机需要帮助时,一味地消极观望或等待,而没有积极地行动起来,协助受难者摆脱困境的某种个人或群体。"旁观现象的主体既包括本国公民,也涵盖外国公民;其客体既涉及到人与人之间,也涉及到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活。旁观者主要有四个特征:不确定性、未介入性、中立性、可评价性。就事件发生的现场来看,存在着多个不同的主体,如作恶者、受害者和目击者。旁观者和敢为者都是从目击者中分离出来的。旁观行为作为一种"仁慈的杀戮",理应受到道德谴责。不过在追究其道德责任的时候,必须针对不同的个体分别对待。因此,本文将旁观者分为三类:有行为能力的旁观者和无行为能力的旁观者;有专门义务的旁观者和没有专门义务的旁观者;有同情心的旁观者和没有同情心的旁观者。对旁观者现象出现的原因,只有从人们的道德认知出发,对其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进行深入研究,才可能形成清晰的结论。 道德认知是道德行为发生的前提与基础。人们的道德认知具有导向功能、道德自我的培育功能、道德知识的积累功能。在道德认知中,直觉的作用异常重要,但道德直觉并不排除理性的作用,它是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的融合。旁观者的道德认知,主要是基于个人常识性的道德经验。常识性道德经验所引导的思维活动,表现在处理人际关系方面,就是按照情感远近及其决定的价值大小排序,分别采取不同的行为策略。将这种思维模式称之为习俗性道德思维,它对陌生人往往是不公平的。历史上的"推己及人"、"兼爱"都是对它的批判。旁观者的道德认知存在两个明显的不足:即道德认知失调和道德忽视。认知失调是指由于态度之间或态度与行为之间存在不一致时,而导致的心理不愉快。它会影响个人行为的意志力,个人对自我行为的正确道德评价以及形成消极的从众心理和行为方式。道德忽视是指人们在对行为评价时,更倾向于个人取得的成就(绩效)和物质利益,而忽视或漠视行为本身的道德意义。由此则导致人们无视自己的道德责任。造成旁观者道德认知失调和道德忽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的因素,也有社会应当担负的责任。这就要求要深入人们的道德心理世界,认真找出问题产生的症结。 道德情感是道德行为的感性基础。人们的道德情感由义务感、同情心和荣辱感等构成,它对道德行为具有动力功能、激发(抑制)功能和自我评价功能。旁观者的同情心、义务感、荣辱感表现差异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其同情心的丧失既与个人的人生经历和生活体验有关,也与见义勇为的社会支持氛围弱化存在很大关联;其道德义务感的淡漠,既涉及到道德义务教育的有效性,也涉及到道德义务自身的不明性;其荣辱感的模糊,主要在于行为的认知归因问题,亦即来自社会舆论的谴责与本人的认识出现了悖离。旁观者道德情感的错位可以从人际互动的"道德冷漠"和情感交流的"沟通阻滞"两个方面来寻找原因。前者是指人们道德情感的匮乏和道德判断欠思考或道德行为麻木,后者是指道德情感交流中的障碍。人们道德冷漠的原因既有个人因素,也有市场竞争、网络技术的发展、全球化等社会因素。人们情感交流"沟通阻滞"的原因主要在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导致社会的个体化趋势日益加剧,个体间异质性不断增强,社会差异不断加大,由此导致在道德上折射出价值观的多样性。 道德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自愿自主的并具有社会意义的历史性行为。人们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表现为社会自由和意志自由两种形式。所谓社会自由,是指道德选择的各种外在可能性。而意志自由主要表现为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情况。意志自由是道德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在道德行为实现的过程中,个体道德意志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旁观行为则是个体道德意志薄弱的重要表现。旁观行为的出现与旁观者道德行为的偏差以及意志自由的误区有很大关系。所谓道德行为的偏差,就在于将行为与道德人格人为地割裂开来,认为自己的行为完全是"个人的",而不是社会行为的组成部分。所谓意志自由的误区包括:认为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拥有裁决权;人们只要道德自由而不用承担道德责任;从众行为是规避道德责任的一种策略;个人的行为不违背法律就是正当的。本文认为,旁观者这样的"不作为"现象,只有在行为者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普通公民来说,则只能是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当然,其道德责任的大小与其意志自由能力、承担的社会义务大小、事件本身对受助者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影响范围等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只有对人们的道德行为进行有效的道德评价,才能唤起人们的道德责任意识,真正达到"扬善抑恶"的目的。 旁观者现象的出现,无疑是对社会正常伦理秩序的一种挑战。从理论上来说,从道德心理学、人道主义理论、社会公德理论与后现代伦理学理论都能找到对这种行为进行批判的依据。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孟子、孙中山、罗洛·梅、克鲁泡特金、达尔文,还是马克思都认为互助才是人类进化的重要原因。从人道主义理论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已经由革命的人道主义发展为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其基本精神就在于"人是最可宝贵的"。从社会公德理论的角度来说,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从后现代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后现代伦理学本身就是一种关于爱的伦理学。从实践上来看,在近代史上,以梁启超、鲁迅为代表的中国知识分子,对以旁观者现象为表现形式的国民劣根性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在当代社会中,学者们大多将旁观现象归因于传统。国外有学者从"责任扩散"来寻找原因,即认为现场人越多,旁观者助人的可能性就越小。但不管什么原因,同情被害者应该是做人最基本的标志。然而,不愿意看到的是传统的见义勇为美德受到严峻挑战。旁观者现象的存在,不仅不利于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而且也影响到中国在世界的整体形象。因此,结合旁观者现象形成的特点以及个体道德提升的内在规律,采取有效措施,促使旁观者向勇为者转化,便成为一项义不容辞的道德责任。 在我国现阶段,转化旁观者首先需要进行有效的公民道德教育,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的道德教育机制,提升公民道德素质,改善旁观者道德认知失调的状况。其次要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确立社会所倡导的核心道德典范。见义勇为是世界各民族公认的崇高美德。只有大力弘扬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精神,才能达到纠正旁观者价值判断错位的目的。再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道德监督职能,在舆论宣传的形式、内容和手段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新的措施,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氛围,以提高旁观者的道德责任感。最后,加强道德制度建设和行为调控,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解除见义勇为者和旁观者的后顾之忧。只有把多种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恢复道德主体的健康品质,重建心心相融的道德关系,从而真正走向互助和谐的道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