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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来,裁判文书说理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探讨的一个热点。但时至今日,就整体情况而言,中国法院系统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改观有限。笔者以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两个:首先,对裁判文书在法治生活中应有地位认识不充分;其次,现有研究成果距离实务应用尚有差距。本文以裁判三段论作为研究的基点,同时结合若干代表性判例,从实证的角度对裁判文书说理问题进行研究剖析,并以此为基础试图构建裁判文书说理的一个基本模式。本文从实证的视角,以比较的方法、历史-逻辑的方法,重点对“裁判文书的预期受众”、“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指向”两个问题做了较为细致的论证(即裁判文书“向谁说理”和“如何说理”的问题)。全文分为三个部分,一万九千余字。第一部分:分析裁判文书在法治生活中的应然地位。裁判文书事实上承担了对合议庭评议过程进行公示这样一个功能,裁判文书不仅是程序的产物,更是程序设计的最终指向。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是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一种外在强制,裁判文书的公开性要求则使这种力量得到强化。第二部分:分析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欠缺的原因。在法律传统上中国司法制度从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因此注定了对法官判决书论证说理的要求偏低;从社会原因看,中国社会的同质化程度太高,对许多司法领域的问题,法官、当事人和民众已经有了比较稳定的看法,在此情形下,法官没有太大的必要讨论一些在他们看来不成问题的问题;在司法体制上,中国的司法独立不够,法官审理案件需要层层审批等等,在这样一种体制下,说理论证对于法官没有实际意义。除此以外,笔者以为,对裁判文书在法治生活中的应然地位认识存在偏差,将其视为诉讼活动的细枝末节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第三部分:我国裁判文书改革的进路选择。裁判文书的预期受众如何,决定了判决书说理内容的侧重、说理方式甚至语言风格的选择。裁判文书的预期受众,不仅包括了诉讼当事人,也应包括代理律师、上级法院、公诉人以及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内容指向,则包括了法律适用的说明、证据采纳情况的说明、辩证推理的说明和推定的说明。笔者以为,裁判文书承载表彰程序正义的重任,对法治的实践有重要的工具价值。只有在理念上明确了裁判文书的应有地位,才能在制度的进路上给出积极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