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优先”政策执行偏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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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确立“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以来,该政策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该政策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诸如政策执行手段违反政策内在要求、政策结果偏离了政策目标,产生了一系列偏差现象,背离了“纠纷彻底解决”的精神实质,突出表现就是“调解优先”演变为“调解率优先”,陷入了问题到手段的“线性误区”。本文以影响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因素为视角,对上述偏差进行研究,以期找到偏差原因,提出对策。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介绍选题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评述;第二章“调解优先”政策执行偏差界定及由来,该部分对本文的研究工具:政策执行理论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在史密斯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影响公共政策执行的有效因素包括政策质量、政策执行主体、政策执行客体、政策环境及政策执行监控机制五个因素,并作为本文分析模型。本部分还对本文研究对象“调解优先”政策进行阐释,在此基础上对“调解优先”政策执行偏差进行了界定。第三章“调解优先”政策执行偏差的主要表现:政策执行机械化、歪曲化、缺损化、敷衍化、手段违法化。第四章“调解优先”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本部分从影响公共政策执行的五个因素围绕政策执行偏的表现,分别查找原因,这些原因包括政策目标不明晰、适用范围不明晰、政策措施不得当、政策不配套;执行主体利益冲突、能力缺陷、思想抵触;执行客体利益博弈、内心抵触、对执行主体缺乏信任;司法不独立、缺少经费保障;程序保障机制缺乏、反馈机制不健全、考核机制不完善等。第五章政策执行偏差的矫正对策。本章在第三章偏差表现和第四章偏差原因的基础上,寻找解决对策:1.改善政策本身的质量:明确界定政策目标、明确排除政策适用范围、政策措施要坚持法律原则;2.优化政策执行主体:增强执行主体政策认同感、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完善执行主体多元化机制;3.发挥执行客体积极因素,防止投机行为:争取政策认同配合、防止假意调解;4.优化政策执行环境:真正落实司法独立、调解经费给予保障;5.建立有效的政策执行监控机制:制定调解程序法,规范调解程序、建立调解案件评估反馈制度、完善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加强对执行主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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