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公司的法人人格终止前,必须对其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上述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彻底的清结,从而避免公司退出市场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负面的影响,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从发达国家立法现状看,大都把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作为公司法律的重要部分进行系统、科学的制度设计。反观我国,公司法虽然建立了该项制度,但该制度还处在起步阶段,更显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而且一些必要的制度亦未建立。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中清算义务人的模糊在一定程度上给某些不诚信主体以可乘之机,甚至是怂恿了一些不法分子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使得公司解散清算实际上已经成为股东逃避债务和经营风险的合法途径。本文意图在确立清算义务人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具体分析公司法中的哪些主体能够胜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启动清算程序并组织清算组,对因清算义务人的模糊不清而出现的互相推诿和逃避责任的情况,起到遏制作用。本文的第一部分,从理论和现实的多个层面阐述了确立清算义务人制度的价值所在,揭示了清算义务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健全公司法制度体系,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需要及完善公司的市场退出秩序所产生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的第二部分,尝试提出了确定清算义务人的三条标准,依次为承担清算义务的可行性,承担清算义务的适格性及违反清算义务的可追责性,并进一步阐述了提出如此标准的理论依据及各项标准所蕴含的清算义务人的内在性质。本文的第三部分,依照上文所列出的标准,对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监事及其他公司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考察,讨论其是否具备成为清算义务人的条件,最后得出结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实际控制人具备成为清算义务人的各项条件,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监事及有关机关不适合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