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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现代化税制,被誉为“20世纪最重大的财政发明”。随着增值税试点与改革,目前增值税已经从初期征收范围有限的小税种发展成为占我国财政收入最大比例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作为一种交易税,本质上是对商品与服务消费课税,由最终的消费者承担。遵循其原理可以总结出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一种是先利用商品或服务的销项额减去进项额,得出的差值再乘以适用税率;第二种是先分别计算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然后相减作差。后者比前者的优越性在于可以体现道道征税,便于追踪各个纳税环节,防止税源流失。基于此,我国通过“以票控税”实现第二种“税额抵扣”的方式,即增值税纳税人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先行负担上一交易环节转嫁的进项税,待其作为经营者实现商品或服务销售而缴纳销项税时,则可就此前已经负担的进项税进行抵扣,以实现国家只对“增值额”征税的目的。增值税采取环环征税的抵扣模式,这种抵扣模式以严格的发票制度为依托,完整的抵扣链条为基础,要求三流一致方可抵税。增值税的抵扣机制不断完善,但是学理上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抵扣权的法律属性、内涵、适用条件等尚处于空白状态。在便于征管,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带来过分注重形式,忽视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弊端,增值税纳税人天然弱势的法律地位不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增值税重要的地位、作用、运作原理以及抵扣制度的弊端都要求我们不断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更加完善的增值税法律体系和更加公平的征管模式。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增值税抵扣权的建立与实现,这也是增值税未来发展与进步之方向。因此本文将通过中国的一个进项税额抵扣权争议案件引发对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探讨,借鉴欧盟经验,试图以增值税抵扣权为切入点完善增值税抵扣制度,建立起现代化的增值税法体系,使增值税纳税人受到法律充分的保护。本文主要分成四个部分,首先,通过一个关于承包经营进项税额抵扣权主体争议案例来引入问题,不构成虚开的前提下,复杂的经济交易模式如何认定增值税抵扣权益归属,引出本文探讨的命题——增值税抵扣权。进一步结合我国当前国情,从增值税抵扣法律规定的单薄、抵扣现状和问题、增值税抵扣权对于完善抵扣制度的重要性三个角度强调研究增值税抵扣权之必要性。其次,从法理基础和实践层面等不同的角度论证增值税抵扣权的存在,并进一步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增值税抵扣权是一种公法请求权,兼具工具性和实体性双重属性。在论证增值税抵扣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后,结合国外相关规定,对增值税抵扣权进行概念界定,从承担进项税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合经营目的、合法有效票据三个方面分别界定增值税抵扣权的权利主体、权利行使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丰富权利内涵,明确权利边界。接下来,进一步分析增值税抵扣权的实现困境,从国情和抵扣现状来看,当前抵扣权实现存在的困境主要包含四个方面,一是过度强调形式课税,二是刻意缩小纳税人抵扣范围,三是不确定性规则和税法拟制性规范易造成抵扣混乱,四是增值税抵扣权救济困难。抵扣权权利化后仍存在难以回避的风险和挑战,譬如权利转让、继承带来的发票失控问题以及增值税抵扣权和以票控税发票制度之间的平衡问题。最后,针对上述困境,从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司法层面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上,立法引入增值税抵扣权的法律概念,制定增值税抵扣的一般标准,平衡好实质课税原则和严格形式原则的关系,加快对相关税法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修订工作。在执法上,健全“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弹性执法,提高增值税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开展相关普及活动和税务辅导。在司法上,保障增值税纳税人司法救济途径,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完善增值税抵扣权案例指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