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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问题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因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持而处于落后状态,本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下文简称《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征集建议之际,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概念和性质出发,结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司法救济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对《精神卫生法(草案)》的修改建议来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司法救济制度。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先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概念谈起,在学界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定性之争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在探讨司法精神医学内涵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刑事法学和行政法学中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概念表述后,认为“强制医疗”最能体现国家保障社会安全和医疗精神病人的双重目的,用来描述本文的研究对象(即刑事法领域和行政法领域中的强制医疗)最为准确。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实体措施的争议,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中权力运行的状态进行分析,得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中规定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和行政法中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性质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结论。第二部分介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司法救济现状。首先,介绍国内外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历史发展和演变,揭示其由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强制措施转向司法与行政交互作用的保安处分措施的过程。其次,从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两方面论述我国目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司法救济现状。通过对我国有关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司法救济的现行立法的整理,发现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少数地方立法虽有涉及却不统一;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司法救济的司法现状也令人堪忧:一方面,当事人起诉难,被强制医疗人因被医院确诊为精神病人而丧失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民法院以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是刑事性措施为由而不予立案;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审查难,有关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不明,有关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地方立法又有越权之嫌。第三部分针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司法救济中存在的“被强制医疗人起诉难”和“人民法院审查难”的问题,从“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诉权”和“制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司法救济的明确法律”两方面来寻求解决之道。目前,我国的精神卫生领域缺乏一部法律来规范国家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行为,而《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正能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司法救济提供明确法律依据的重要契机。为此,《精神卫生法》应做出下列具体规定。首先,根据司法救济中当事人起诉难的问题,加入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诉权的规定,包括被强制医疗人的起诉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获得法律援助权。其次,鉴于公民被确诊为精神病人后所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应当建立非自愿住院治疗中精神病人的认定司法化制度,规定法院或其他独立的司法机构是认定精神病人的唯一主体。最后,借鉴域外立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文简称《刑诉修正案》)中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加入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程序司法化的规定,推进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行政化运作模式向司法化模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