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业务信义义务规则 ——以证券公司行为规制为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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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资产管理行业一系列监管制度的调整,我国的资管业务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资管业务作为连接投资端和融资端的重要途径,在融资端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在投资端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理财产品,提高资本市场效率。然而法律体系没有跟上快速发展的资管行业,资管业务缺乏明确的法律定性和监管边界,导致资管业务管理机构不当行为频发。在此背景下如何在法律上保障投资者利益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重点课题。在资产管理业务中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投资者与管理机构处于事实上不平等的地位,因此为遏制管理机构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一个可行的思路是为资管业务中的管理机构制定信义义务规则,以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这一思路为导向,本文从新证券法实施的背景出发,在厘清资产管理信托本质的基础上,以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的行为规制为重心,对其资管业务信义义务规则进行系统性研究,以不完全契约理论为新的视角,以资产管理业务实际业务流程为主线,统合梳理出证券公司资管业务中所负信义义务的具体表达,并基于此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全文的文章结构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绪论部分对论文背景、论文目的及研究意义、创新点、研究现状综述以及研究方法进行概括。正文分五个部分探讨资管业务中管理机构的信义义务:第一部分提出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基础法律关系认定模糊和信义义务规则不足的问题及相应法律风险。第二部分在对资管业务基础法律关系的不同观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厘清资产管理的信托本质。第三部分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和比较法方法分析资管业务中的信义义务规则,本文以不完全契约理论为视角论述了资管业务中引入信义义务的必要性,信义义务规则可以填补完善资管合同的不完备,缓解契约不完全情形下的代理问题;通过对域外国家或地区较为成熟的资产管理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探究,从实质功能角度进行比较分析,以寻求一定启示,为我国证券公司资管业务信义义务规则的完善提供一定的指引。第四部分以资产管理业务实际业务流程为出发点,逐一梳理证券公司资管业务信义义务规则在资管合同缔约、资金到账后投资、资金日常管理和资管合同终止四个主要阶段的应然状态,为构建资产管理行业统一信义义务框架提供理论基础。第五部分就是结合上述四个部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资产管理行业信义义务规则应当以基金法为统筹,通过多层次法律体系建立行业共通性规范,补充信义义务规则的核心内容和配套责任机制,通过对我国资管业务信义义务规则建构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提供一定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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