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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犯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作为所有金融诈骗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犯罪,它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而且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处理好集资诈骗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集资诈骗罪的许多问题还有很大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集资诈骗罪在理论认识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若干问题,笔者创作了本文。本文试图通过对“吴英集资诈骗案”这一案例的分析,结合刑法学相关理论,对本案中涉及的比如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认定,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集资诈骗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全文共分六大部分,约15000字。第一部分,案由。即吴英集资诈骗案。第二部分,案情介绍。对本案的发生和发展过程进行了简单介绍。第三部分,本案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有四个方面:一是吴英客观上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二是吴英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吴英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其他相似犯罪;四是吴英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第四部分,争议与分歧意见。文章介绍了各方对于本案几个焦点问题的意见及理由。第五部分,法理分析。这是本文的主体部分。笔者首先对如何正确理解与认定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其次对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主要分析了本罪与合法集资行为、本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而关于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问题,则着重分析了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相似犯罪的区别。最后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当前保留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必要性,并提出实践中要严格适用其死刑。第六部分,结论。笔者对本案中吴英客观上是否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了评析,指出一、二审法院对吴英的定罪是正确的,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笔者认为一、二审法院对吴英案的量刑有失偏颇,吴英不应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