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足球法治环境研究--以长治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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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和2016年《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的推出,带来了史上最强足球改革,并且都对足球的法治化建设做出了要求。业余足球运动在民间广泛开展,有着数量庞大的参与者群体,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经过不断的发展,已形成了比较大的规模,为丰富群众业余生活,促进人民健康生活,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随着其蓬勃发展的脚步,各种各样不利于业余足球运动发展的问题开始显露出来,如球场暴力,相关主体缺少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对业余足球运动在各地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阻碍作用。本文依托于足球改革和依法治国大背景,从法的视角出发,以长治市为例,探讨长治市业余足球运动发展中存在的不利于业余足球法治环境构建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依据国内外其他地区的经验,为完善长治市业余足球法治环境提供相关可行的建议,从而促进范长治市业余足球运动在法的规范下健康发展,助力我国足球改革方案的实施。  本文的研究通过使用逻辑分析法、文献资料法、访谈法、观察法、实例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宏观和微观视角出发,以长治市为例,对业余足球法治环境的当前状况进行了分析与整理,并对其存在的法治环境构建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与分析。  本文经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调控力度与可执行性不足,缺少足球专门性立法;(2)足球仲裁这一体育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3)学术研究存在缺失状态;(4)地区性发展不平衡;(5)长治市足球协会人员构成不符合国家要求、协会缺乏民主机制、存在滥用职权现象、权力行使缺少监管;(6)长治市盈利性业余足球俱乐部的经营内容和产品质量处于规范与监管缺失的状态,其所提供的足球服务产品质量无法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存在潜在风险;(7)长治市业余足球联赛开展过程中,长治市足球协会存在不作为现状,现有法律法规保障力度较弱,民间联赛的组织者长治市民间足球联盟缺少合法身份,缺少法律法规对长治市民间联赛进行保护与支持;(8)长治市业余足球运动参与者的规则意识与守法意识较弱,赛场语言暴力和行为暴力事件发生率较高。给出如下建议:(1)完善足球立法实现依法治足;(2)建立足球仲裁制度解决足球纠纷;(3)加强业余足球法治环境相关学术研究;(4)向足球法治化程度较高地区学习,借鉴其发展经验;(5)改革长治市足球协会;(6)构建足球服务行业服务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7)规范联赛发展创建相应法规制度与纠纷解决机制;(8)加强足球规则普及和公平竞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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