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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交通"模式的共享经济理念逐渐兴起,一时间,使用手机APP约车成为人们出行首要的选择。2016年上半年,CNNIC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网络约车出租车用户规模为1.59亿人。2016年7月27日,交通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官方承认网约车模式合法,肯定了软件平台的合法地位。网络约车这一新事物的出现,确实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满足了市场差异化的需求,缓解了出行难题,但新鲜事物产生的法律问题,也不得不值得我们去思考。因此本文首先对网络约车合同做了一个概述,说明网络约车合同的订立、特殊性及效力问题,紧接着探讨了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涉及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违约形态以及损害赔偿范围,最后提出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问题和完善建议,从而使法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具体从以下四个部分予以论述:第一部分为网络约车合同概述,分析指出网约车客运合同的性质,指出其特殊性所在,体现在要约与承诺角色互换,介入第三方平台等方面,具体说明了乘客、承运人、居间人的权利义务,为下文论述做铺垫。第二部分介绍了网络约车合同的违约责任,从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违约形态以及损失赔偿范围方面进行研究,阐述在新型客运合同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违约行为的四种形态:给付不能,履行拒绝,给付迟延,积极侵害债权。除法定免责事由外,为了网约车的发展,建议双方对某些特定事由约定免责,指出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所失利益两方面。第三部分指出网络约车违约责任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主要包括违约主体责任不对等;责任承担方式单一;违约惩罚机制不健全。第四部分提出完善网络约车违约责任的建议,针对第三部分的问题具体分析,提出优化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的设计;拓宽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加强技术创新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