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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操纵在习惯上被称为操纵市场,它的历史几乎和证券市场一样古老。证券操纵行为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但是,由于证券操纵行为与证券市场投机行为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某些类型的证券操纵行为很难与市场投机行为有效地区别开来,这就要求证券立法对于证券操纵行为的规制应当非常谨慎,以免造成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挫伤市场参与者的投资热情。如何在证券操纵与合法的投机行为之间划清界限,是我国证券立法上面临的重大难点之一,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上如何对待真实交易操纵行为。在西方国家中,美国是最早对证券操纵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国家之一,尤其是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相关规定更是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规制证券操纵立法的重要参考来源。因此,本文选择主要以美国证券立法、最高法院判例和学说为视角对证券操纵行为进行研究,并借鉴美国立法与实践的相关经验对中国规制证券操纵行为立法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