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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凭借其灵活的制度优势获得了众多国家的青睐,长久以来得到了很好的发展。2001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标志着我国信托制度的正式确立,其对信托的基本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和界定,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性的规定,这在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史上极具意义。《信托法》中第六章对公益信托做了单独一章的约定,这代表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的正式确立,也足以见得我国立法者对这个全新产品的重视。公益信托制度的特殊性表现在其公益性质可在公益事业发展中发挥重大优势。公益信托的设立是为了帮助贫困,扶持灾民,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等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作为公益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公益信托制度可以改变公众对公益事业的认识,可以提高全民对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可以带动社会大众参与公益事业,为其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以此来弥补政府职能的“失灵”。然而目前,公益信托在我国还处于缓慢发展的阶段,属于新兴的制度,民众对信托不了解,对其没有形成系统的认知,就连与公益信托业务息息相关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都对公益信托的了解少之又少,再加上我国公益信托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于是公益信托在我国处于尴尬的地位。因此,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是极其困难的,这就造成了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缓慢。反观英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公益信托制度就被广泛运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既对他们的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又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因此,在公益事业的关注度日益增高的今天,我们应该考虑如何更好地完善公益信托制度,使我国现有的公益事业模式与之相结合,使社会大众的财产能合理合法地运用到公益事业当中,真正的做到为公共利益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我国有必要建立公益信托制度,应先从公益信托的运营机制入手,在审批程序、管理机构、监察人制度和税收制度等方面完善相关的制度。同时,应加大力量对公益信托理念进行宣传,促进公益信托在我国的良性发展,使公益信托发挥其制度应有的优势。本文围绕公益信托的发展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