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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生活在网络的世界里,未来的社会必将是一个信息社会。网络的普及和发达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给法律实践带来了不少的难题。时下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对一些网络空间内新型涉法行为(本文的“涉法行为”是指有可能触犯法律、进而需要法律予以规制的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是如此。笔者认为在处理网络空间中一些涉法行为时,应当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本着谦抑性理念,不要轻易地、随意地介入规制。本文仅就网络空间中出现的两种新型涉法行为——网络“裸聊”行为和“人肉搜索”行为进行了探讨。文章首先分析了网络空间中新型涉法行为的表现及对其定罪方面的争议,笔者认为在处理网络空间中出现的新型涉法行为时,应当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接着文章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起源、内涵、价值蕴含及对行为定性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与人权保护之间关系,在接下来文章具体分析了在刑法谦抑性原则视角下对网络空间内的上述两种新型涉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文中提出了对规范网络空间中新型涉法行为的处理应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建议:一是司法机关宜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去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即可定罪可不定罪时,不定罪;可罚可不罚时,不罚;可重刑可轻刑时,施以轻刑;二是刑法谦抑性原则作为一种价值观念被推崇,其实质内涵是以人权保障为价值取向,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无端发动为目标定位,我们应该遵循谦抑性原则,并树立保障人权的理念;三是我们需要转变司法理念,正确处理好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关系;四是信息技术不断更新,迫使法律要更新、修改以跟上新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法律没能很好地解决当前面临的法律真空问题,我们应该尽量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五是法官在既定的司法空间领域里行使自由裁判权,是解决刑事立法局限性的一个途径,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整体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相统一,但是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要接受刑法的谦抑性理念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