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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股东大会会议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的研究,探寻公司法建立股东大会会议制度的核心。 第一章“导论”,不同于一般介绍性与指导性的导读,是本文重要的主干部分之一。主要对我国当前股东大会会议制度的缺失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通过公司立法建立完善的股东大会会议法律制度,是整个股东大会会议制度建设中最为重要的一环。通过对公司法存在的合理性的分析,推导出公司法干预股东大会会议的正当理由。 第二章“股东大会会议之本体问题研究”,将股东大会会议的目标概括为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并将股东大会决议的本质界定为“股东民主”,实际上就为股东大会会议制度的构建指明了核心——股东大会会议制度必须有助于以“民主”的方式实现会议的目标。 第三章“股东大会会议之程序问题研究”,在第二章的基础上,围绕着股东大会会议的目标,提出我国未来《公司法》应当提供一套基本的、完整的股东大会会议程序,作为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文本;针对我国中小股东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实际情况,一方面有意识地在整体程序设置中贯穿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专门设置一些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程序;同时顺应公司事务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学习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倡导有利于促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序。 第四章“股东大会会议之决议问题研究”,将股东大会会议可决议的事项限定在与共益权有关的范围之内,建议我国未来《公司法》建立起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并对大股东表决权加以适当限制,以期实现真正的“股东民主”。并主张未来《公司法》应当尽可能认可决议的法律效力,只有股东大会对涉及股东自益权的事项作出决议,或决议内容严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才确认决议无效。对于程序上存在瑕疵的决议,法律赋予股东、董事、监事诉请法院撤销的权利即可,并且法院只在决议内容严重损害公司、股东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才作出撤销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