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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改革在坚持党的领导和法律的框架内,随着司法改革的步伐不断深入。检察职能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活动中应承担的职责和应发挥的功能。检察职能的具体形式由刑事犯罪侦查职能、审查批捕职能、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和执行监督职能。因此,检察权的是否能有效运行,关键要看这些具体职能能否合理的配置,这也是检察改革是否能取得成功的关键。同时,检察职能的优化配置可以加强自身监督,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改革当前的检察管理模式,更能突出检察官的执法主体地位。 当前,我国检察职能配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而逐步优化,但现在还存在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交叉、案件办理职能与案件管理职能交叉和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交叉等问题。湖北省检察机关结合自身的情况,通过不断的司法实践,探索了一条基层检察院“小院整合”的检察职能内部优化模式,发挥了检察一体化的效能,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但这模式仍存在一些理论困惑、体系不足、保障乏力等问题。 本文,笔者通过研究我国检察职能配置现状为出发点,借鉴国外检察职能配置方面理念模式,以湖北省基层检察院“小院整合”改革试点工作为切入点,尝试提出基层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配置应以“突出一个主体,实现三个重组”的改革路径,并在职能优化配置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需要进行的一些具体机制设计,以便弥补目前基层检察院检察职能配上方面的一些不足,给优化我国检察职能配置提供一些对策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