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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继2016年全国人大会议上作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承诺后的决胜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一场攻坚战的同时更是一场持久战,法院的责任依然繁重,面临的困境依然严峻。“执行难”是威胁法院判决权威亘古不变的难题,是司法实践领域难以逾越的三座大山之一,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巨大障碍。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法院判决权威,国家机关利用刑法工具不断做出尝试,以期将“执行难”问题从制度上加以改善。1979年刑法典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明我国认识到了“法制”的重要性,但是仅限于表面的制度设定层面;1997年刑法典的变革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一大突破,其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剔除了79刑法的部分缺陷,满足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求。但是本罪罪状描述比较简单,条文规定模棱两可导致司法操作较为困难,欣喜的是与之配套了符合司法实践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但是不同机关的法律解释相互矛盾,不同法院适用的情形也标准不一,最终导致的问题就是执行难现象与日俱增,社会群众对法律和审判的权威性产生了深深的质疑,带来的整个社会的诚信成本日益加剧,影响极其恶劣。由于司法实践效果较差,在这期间,1998年最高院司法解释配套1997年的刑法条文诞生,为了强化法律适用依据于2002年出台了相关立法解释,紧接着实际操作部门即两院一部于2007年联合发布通知对该罪名进行更深入的“打补丁”工作,最新的立法《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名也作出了进一步调整,增设了单位作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增设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法定刑。虽然立法体系在不断完善,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时,仍存在适用率极低、量刑畸轻、与其他罪名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笔者决定以由外至内,由点及面的方式系统分析该罪的现有法律条文及存在问题,从该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研究完善,实现本罪在当下法律规制体系中的更好适用。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该罪名的立法演变情况,笔者认为该罪名在之所以在适用中产生各种问题,主要原因是立法上的滞后并且与实践脱节,因此笔者梳理了关于该罪名的所有法律条文和法律解释,实现条文和实践相配套。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该罪名在以上海为例的基层法院的最近两年的适用情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执结案件数据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具有公信力的数据,以分析该罪名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主要包括了法律自身的滞后性、执行难度大、执行不全面等。因为执行难问题亟待解决,因此认定该罪的犯罪构成标准就显得十分迫切。正义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以及执行程序的欠缺而一直迟到,为了使迟到的正义不至于缺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上就需要厘清。文章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详细分析介绍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构成问题。在如何认定构成该罪名的问题上,主要从三个方面分析,分别是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而在这三个方面又有很多争议。例如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还是一般主体,单位能否构成该罪,法院能否成为该罪的主体,以及哪些人可构成该罪的共犯;犯罪主体犯罪时的动机和目的的差异对该罪名的成立是否有影响,若是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该罪是否仍然成立;犯罪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客观方面的拒不执行的时间认定从诉讼开始时还是诉讼结束时,笔者将在这一部分对本罪的疑难问题进行剖析。笔者认为研究该罪的客体究竟是复杂客体还是一般客体并无意义,到底是司法审判的权威性还是执行秩序也无伤大雅,因为犯罪客体这一概念本来就是政治斗争的产物,属于舶来品,并无争论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