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份回购请求权诞生已逾百年,近年来公司商事实践和公司法的新发展深化了该领域的学术争议。该制度自诞生之初适用实效一直没有达到设计者的初衷,原因在于更新不足。如果不能应商事实践的要求不断完善,任何改革措施也只能在制度原有基础的扩张和缩减之间逡巡不前。学界关注股份回购请求权,不只注重制度理论价值的重新评估,更需要贡献才智、提出对策。本文通过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历史回顾和现状分析,为优化设计我国相关制度献言献策。第一章对股份回购请求权与现金选择权的异同进行比较研究,指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同现金选择权性质不同,在中国现金选择权不足以平息并购潮中受伤的股东,上市公司异议股东是最需要此项制度供给的人群。第二章通过阐述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分析学者对制度功能的学术争议,揭示出制度功能的演变过程。除了提供股东现金退出机制等传统功能,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还新增监督关联交易、发现公平价格等现代功能。第三章通过讨论有效市场假说的缺陷和特拉华州对市场例外原则及其例外的规定,指出要确定公平价值,非有效市场不足以依赖。因为市场例外原则的根基在于市场能够提供公平价值的现金退出路径,股份公司才无需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基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复杂情势,我国应当审慎适用该项原则。第四章考察排他性规则的历史发展,对其合理性和缺陷进行分析,质疑将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作为最后一重司法救济,对异议股东是否公平。如果不在立法中规定排他性规则,股东在行权之余仍可以违反信义义务等原由要求对关联交易进行司法审查。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效率与公平间的平衡点。第五章司法评估是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重点,通过Weinberger案发生前后评估方法的发展,可以发现完全公平标准下的双重要求——公平交易和公平价格同样适用于我国的商事实践。第六章对上市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中国的适用提出建议,通过分析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别探讨了公司法是否应当规定市场例外原则、如何强化制度设计的实际效用、加强公平交易程序控制等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