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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保险合同中引发的纠纷,目前的主要争论焦点在于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和是否享有代位追偿权。保险理论学说的多样性和保险法律适用的矛盾在司法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困惑,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我国学术上对保险法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和保险立法的不够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系统主要包括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作为我国国家规定的五种社会保险之一,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低水平、广覆盖”协调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从而构建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是当今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内容。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不仅承担着满足人们对不同层次医疗服务的需求,而且也承担着医疗费用风险分摊与控制的作用。商业医疗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形式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也是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目前,商业医疗保险也已经被大部分居民所接受,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业已成为投入医疗机构资金的渠道之一。因此,我们在着力提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同时,也要大力推进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并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确实遭受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及只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保险人进行给付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补偿中获得额外利益。作为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损失补偿原则具有防范道德风险,避免不当得利的社会效应。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代位权的适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中都有不少误区。目前学术界对损失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权的在商业医疗保险中的适用范围也有着不同的意见。本文拟谈对商业医疗保险所涉及的损害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权的思考,并从改进保险法的分类标准、补充关联性法律制度、明确保险利益或补偿原则适用范围、并借鉴国外法的立法技术等角度,提出完善保险法及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