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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在现有法律体系之下结合具体个案作出“正确”裁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当前以法律解释为中心的法律方法研究领域的核心问题,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任何类型的文本要为人们所理解之前必须进行解释,那么意味着审判实践中法律在确切的适用前也需要进行解释。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是不可避免的,法律解释在审判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法官审判案件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法治建设需要法律解释。反观我国审判活动中法律解释的运用背离司法原理和法律解释原理,造成法律解释和具体个案的分离,在此情况下作出的裁判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个案正义。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关法律解释的立法不断增多,以法律解释为中心的法律方法在我国的审判活动中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其总体效果不理想。本文先以法律解释为视角探究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法律解释运用存在的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分离、法官缺少自由裁量权、司法过程过于僵化和形式主义等问题,并分析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然后从理论层面上回应审判活动中的现实问题,从立法和司法制度完善的角度为法律解释运用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以保证在符合司法原理和法律解释学原理的法律解释体制下运用法律解释,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个案正义这一构想。文章先对审判活动中法律解释运用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和梳理,找到我国审判活动中法律解释运用特点及其运作原理,从而保障以法律解释为进路的人民法院改革中进行针对性地立法和制度上的完善。同时,也对域外法律解释运用较为成熟的国家进行比较研究,找到其法律解释运用的发展脉络和最终导向,借鉴其较为成熟的做法为我国审判活动中法律解释运用提供有益补充,在理性思维的引领下推进法律解释运用的理想化运作。当然以法律解释为进路的人民法院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实际,毕竟一切理论研究和制度构想也都服务于我国的审判活动。以法律解释为进路的人民法院改革是一项综合的全局性工作,首先,应从制定统一的法律解释法入手,改变当前法律解释混乱的局面,保证法院和个案法官的法律解释权以使法律解释活动符合司法原理和法律解释学原理;其次,是法官法律解释的养成机制,提升法官法律方法的运用能力,也要从制度上予以激励和保障;再次,审判活动中广泛运用以法律解释为中心的法律方法来增加裁判的说理性,增强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的说服力,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性;最后,通过进一步完善当前的案例指导制度以配合法律解释的运用。审判活动中法律解释运用的一体化,仅仅依靠一部立法或者单一的司法制度改革是难以推动的,其最终效果的实现必须依赖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