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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的发展经历了从最早的金融期货到现在的金融衍生品这一过程,它在世界金融市场中已经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同时,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在给金融市场带来活力的同时也给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危机,而正是由于金融衍生品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跨期性、杠杆性、高风险性以及高隐蔽性和突发性等特性,才导致了这种危机的产生。为了避免甚至消除这种危机,世界许多国家对金融衍生品都有了相关的税制规定,并且都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虽然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也与国际接轨并且也相对迅速,但是对金融衍生品的法律规制却相对滞后,这也给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带来了阻碍并且相应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而根据美英日等相关国家的经验,建立完善的金融衍生品税收体系才能够引导和规范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才可以降低金融风险,促使金融衍生品市场有序发展。基于此,本文主要从六个方面探讨如何建立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税收制度,具体为: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金融衍生品的基本含义、分类以及发展概况做一概要陈述,因为只有在理清其基本概念、分类及发展沿革的基础上,才能够阐释其发展现状以及其在目前税制上的发展特征和功能等。 因此,本文第二部分即接续阐述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以及其功能、作用,在说名金融衍生品所具有的虚拟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以及投机、资源优化配置和套期保值等功能的基础上,分析说明金融衍生品其课税的特殊性以及对我国现行税制的冲击。进而在第三部分,说明金融衍生品与税收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 第四部分则立足国外,从金融衍生品签发、交易以及收益三个环节上介绍包括日本、美国、英国、法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国外比较先进的的相关税法规定,从而提出对我国金融衍生品税法规制的启示; 第五部分指出我国金融衍生品课税的相关规定,并指出当前金融衍生品税收方面出现的立法以及制度方面的具体问题; 最后,着眼我国,在提出应明确确立我国金融衍生品税法四原则的基础上,从宏观与微观层面提出应如何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税收政策、体系以及税收立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