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执行难”是现阶段困扰我国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随着这一问题被不断重视,中央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从体制方面对执行机制的改革也日渐频繁。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配套司法解释都对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注入了新的内容,也拓展了新的改革思路。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对民事执行权配置和申请执行期间两个实务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文章的第一部分围绕民事执行权的概念和性质两方面内容论证,对民事执行权所涉基本理论进行了综述。对于民事执行权的概念,文章对主流的:“一权说”、“二权说”、“三权说”等观点进行了简要在论述,并在分析论证在基础上得出执行权仅限于执行实施权及有限的程序审查权。后文章对于执行权性质的三种学说“司法权说”、“行政权说”、“独立权说”进行了论述,并得出执行权是行政权的结论。文章第二部分在论证执行权为行政权的基础上,展开了民事执行权配置阐述。根据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权利范围分为宏观上的配置和微观上的配置;同时文章横向论述了美国、法国等在民事执行权配置上的具体架构,并对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历史进程进行了一个简要回顾。之后,文章指出了现在我国在民事执行权配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讨论了各地法院的执行权配置改革模式。最后,文章阐述了对于民事执行权微观配置的构想,即在法院内部内设执行机构,性质上为法院内设司法行政部门,其仅负责民事执行实施工作,主要由执行员、书记员完成,并由少数法官进行必要监督、管理和指导;与民事执行实施工作相关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等全部交由其他业务庭负责处理。进而参照行政权的设置,实现对民事执行权的合理构架。文章的第三部分,通过对申请执行期间的性质,各国法律规定及我国采取二年申请执行期间的立法本意的分析,得出现行申请执行期间制度较原先规定存在的重大的进步性和合理性。但由于物权请求权的特殊性,其在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实务界的做法已经突破了二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为此,文章就此问题得出物权请求权的执行申请,也不宜受二年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最后,文章认为现有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制度也并不合理,建议改为二十年不变期限,与《民法通则》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