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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之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现阶段我国建设用地市场有两种供给模式中主要的供给模式是依靠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而大量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却只允许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使用,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流转却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一方面,国家垄断的土地征用模式作为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存在诸多的弊端,另一方面,民间集体建设用地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之下又在自发的流转,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缺乏适用的法律依据。所以,在立法上确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地位,放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还原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土地要素的本来身份,对于规范我国的建设用地市场具有深刻的意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关涉到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基本经济制度等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对这个问题我国在立法过程中一直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放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不相悖,我们应该探索完善相关的集体产权制度等上层建筑来适用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本文分为三个部分来论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第一部分明确了本文研究对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分析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理论界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界定,明确了本文所研究的范畴。通过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以及流转的主体和客体范围的分析,概括了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背景问题。第二部分从我国现行的建设用地供给市场的法律规定和客观实践出发,分析了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现状。首先,分析现行法律相关规定下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的状态是以国家征用的流转方式为主,但是实际上建设用地供应市场却是普遍存在着集体建设用地的“隐形供应市场”,国有土地征用模式之下,造成城乡不平等的用地制度,农民很难从现有的土地供给模式下分享“城市化”带来的利益;其次,分析了我们国家的立法政策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规定,实际上是在逐步放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再次,分析了现阶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实践的相关立法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政策做出展望。首先强调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强调明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制度是其顺利流转的基本前提;其次阐述了以立法的方式确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评析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以物权法保护为基础的综合立法方案;最后,强调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等方面建设,以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顺利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