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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致事、动结式复合词(RVC)和役事三部分组成的动结式可用来表达致使意义,因此,又被称作致使动结结构。前人对这一句式的研究主要包括Huang(1992,2006)的控制分析,Sybesma(1999)和Peng(2011)的小句分析,Y Li(1990,1995)的词汇分析和Tang T.-C.(1991)的合并分析等。这些研究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致使义的分析上,对此,学者们主要采取了句法和词汇两种分析方法:句法分析(Sybesma 1999;Huang 2006等)认为致使义是句法概念,而RVC性质与致使结构无关,可以将其统一分析为非宾格动词,致使义的产生源于RVC与致使轻动词CAUS的结合,即常见的致使交替现象(causative alternation)(Dowty 1979;Levin 1993,etc.);词汇分析(Y Li 1990,1995等)认为RVC即为致使动词,其包含的致使义通过致使题元层级等方式引入句法。综合分析前人研究,本文认为RVC性质会影响致使结构,RVC类型的不同会导致致使义来源的不同,基于此假设,本论文将对汉语致使动结结构进行全面研究。通过观察V1、V2的事件类型和RVC性质,本文发现,V1的事件类型决定致使义的性质(词汇/句法致使):(i)如果V1为活动动词,RVC表现出非作格性质,RVC包含致使关系,由V1的致使事件和V2的结果状态构成;(ii)如果V1为状态动词,RVC属于非宾格类,V1-V2包含状态变化关系,致使义通过CAUS引入致事得到表达;(iii)如果活动动词V1的致使事件未表达,RVC表现非宾格性质(作格化RVC),V1-V2不存在致使关系。非作格RVC包含的致使义不同于句法中CAUS包含的致使义,前者表达致使事件与结果状态的关系(Dowty 1979),而后者表达个体/致事与状态的关系(Rappaport Hovav & Levin 1998).有鉴于此,本文认为V1的性质会影响致使结构。本文拟在轻动词理论(Hale & Keyser 1993;Chomsky 1995;Lin 2001)框架下,提出以下分析:在L-syntax中,动词词根√1与表达事件类型的轻动词DO/BECOME结合,表达致使事件或结果状态,基于(Huang,Li & Li 2009)的词汇结构理论,√1也可以不选择任何轻动词,即不表达任何事件;三种不同性质的V1与状态动词Vz合并后,分别生成非作格RVC、非宾格RVC及作格化RVC。非宾格RVC和作格化RVC通过致使交替得以致使化,而非作格RVC包含的致使关系由功能投射FP表达,由于F无语音形式,因此,必须通过动词移位或插入“得”等方式获得语音实现。FP的提出可以很好地解释致使结构中题元角色的授予及论元重合的问题。本文的分析不仅统一分析了V-de和RVC类致使结构,同时可以解决歧义句的解读问题。另外,本文较清晰地阐明了动结式中致使义的性质,并通过分析动词的事件类型及其他与句法相关的信息,支持了词汇影响句法结构这一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