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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搜索已成为现代人搜集信息的最主要工具,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2016年6月中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到5.92亿。而搜索引擎服务商在自然搜索基础上则推出了关键词搜索推广服务这一新型互联网宣传模式,成为搜索发展的重要经济动力。搜索推广服务顺应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迎合了商家在网络上快速吸引消费者眼球和宣传自己的目的而得到飞速发展,但也逐渐成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最有争议的地带。商标权利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权益,从源头上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往往将搜索商作为单独或共同的侵权被告一起起诉。由于商标法律未对搜索商的行为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的判决和理论有着许多争议。本文针对这一问题,主要探讨搜索商提供关键词搜索推广服务这一行为的性质,是否存在商标侵权及承担责任。本文分为4章内容。第一章是介绍关键词搜索推广服务的模式及引发的商标侵权争议。搜索推广服务是搜索商以网络搜索技术为基础发展出来的信息推广服务,广泛地运用在互联网经济的各个方面。由于在推广服务中,商家可以任选词组甚至同行业者的商标作为关键词来推广自己产品信息,因此引发了相关商标侵权纠纷。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对于推广服务的法律性质、搜索商是否为广告发布者等基础问题仍然存在分歧,导致许多争议。本文从《广告法》及相关规章分析,认为搜索推广服务应当属于广告行为,搜索商的行为符合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因此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应当依照法律对广告行为的规定。第二章在认定搜索推广为广告行为的前提下,进一步探讨搜索商的广告审查义务。首先对于商家选定的关键词,由于只是一个词组无法构成单独的广告内容,不应该单独进行审查。其次是商家的推广信息,是广告内容的主要部分,应当是搜索商审查的重点方向。最后对于链接的网站内容,由于其超出搜索系统控制范围,搜索商从技术和实践的角度对其都无法掌控,因此不应当是搜索事前应当审查的内容。第三章分析搜索商直接商标侵权责任分析。从商标性使用和商标混淆两个因素分析,搜索商提供搜索广告并不构成商标直接侵权行为。同时对比美国案例中的“初始利益混淆”理论和欧美案例中“商标投资功能”理论,虽然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相关权益,但在操作中可能有损公平性,不适用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第四章搜索商间接商标侵权责任分析。因搜索商对搜索广告应当有事前的审查义务和事后管理的义务,因此其如果未履行好相关义务时可能承担间接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