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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犯罪是票据活动的负面产物,随着票据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票据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票据诈骗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具有涉案标的大,团伙作案多,作案手段智能化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票据诈骗罪有许多特殊性,较难做到准确的认定。本文针对票据诈骗罪的若干问题研究对打击金融犯罪和保障金融安全具有实际意义,同时也具有刑事法学的理论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票据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通过分析本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和比较“非法占有目的”否定说和“非法占有目的”肯定说两种对立的学说,认定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此罪的构成要件;继而比较“排除权利说”和“利用处分说”两种主流的学说,采纳“利用处分说”解释“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结合司法解释进一步阐述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最后,阐述对本罪罪状中的“明知”如何理解的问题。第二部分:票据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分析了本罪的五种行为方式及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票据诈骗罪的几种主要方式为: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票据的,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或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的,骗取财物的。并详细探讨了对“伪造、变造、使用、作废、冒用等”词语的理解。第三部分: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形态。主要探讨本罪既遂和未遂、一罪情形和共犯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