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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遗产保护学界对文化遗产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至2015年,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增加到76万余处,其中有4296处被认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国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遗产地有48处,仅次于意大利。面对如此大量的文物古迹,实现文物古迹及古迹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迫在眉睫。早在《雅典宪章》和《威尼斯宪章》这两份被国际政府最先接受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官方文件中,就提到了遗产评估在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933年颁布的《雅典宪章》中提出修复计划应当经过专业的评估,避免因错误而导致的结构特征和历史价值的损失。在1964年颁布的《威尼斯宪章》中,提出了修复或发掘工作必须有准确的分析和评估记录,并应记录在案以便查阅。由此可见,专业的遗产评估是一切遗产保护工作的前提和依据。《威尼斯宪章》中提出了遗产保护的两个基本原则:原真性(authenticity)和完整性(integrity),经过各国遗产保护和国际遗产保护机构的实践以及理论的发展,原真性和完整性大大拓展了其内涵和外延。原真性方面,1994年颁布的《奈良文件》提出的文化多样性突破了“原真性”的局限,以“真实性”代替“原真性”,强调在遗产文化背景下,尊重遗产所载相关信息源的真实。2014年,在《奈良文件》颁布之后的20周年的会议上,《奈良+20》对《奈良文件》中的遗产真实性的辨析,提出了更具体的操作方法。完整性方面,从《威尼斯宪章》最初仅强调对纪念物所在的环境的保护,到2005年《西安宣言》对“环境”的最完整和最全面的阐述,深化了对文化遗产“完整性”的内涵的认识和理解。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的通知中提到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我国专家于2015年重新修订了2000年颁布我国遗产保护的行内规则——《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我国的遗产评估在近年来虽有所发展,但在新版《准则》和我国现行的文化遗产的制度下,具体操作时仍矛盾重重。基于上述背景和动机,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分析和总结新形势下我国古迹遗产地评估的操作方法和实践经验,探讨新形势下我国的遗产保护和评估的方法:在理论研究部分,通过阅读文献,分析评估基础理论、理清国内外遗产评估的发展历程,对国内外遗产评估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借鉴。同时,通过对近年来真实性与完整性的发展,我国古迹遗产地评估的方法和现状进行分析,参照相关理论与具体实践,建立古迹遗产地的研究框架,形成先导研究、评估评价与阶段性文本制定的评估程序。在实例分析部分,采用文章所建立的研究框架对清西陵遗产地的评估实践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首先,通过对此次规划编制的目标、清西陵的设计思想、营建历史及遗产地的特征的分析,对清西陵遗产地的形成原因进行深入解读,以此先导研究的结果作为制定评估计划与评估表的重要依据。其次,从自然环境、文化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三个角度对清西陵遗产地的评估实践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论述基于保护环境整体性的清西陵评估所包含的内容与此次工作的不足之处。最后,结合以评估先导研究与评估成果为依据所形成的保护规划阶段性文本,阐述评估成果对保护规划工作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同时结合相关专家评审意见,分析阶段性成果的完成度及不足之处,对后续的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提出进一步的探讨和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