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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可以用作出资,但其权利形态的多样性,又致使我们不能由此得出一劳永逸的结论,即包括著作财产权在内的任何知识产权均可用作出资。著作财产权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属概念,其出资适格性的问题,我们仍需从非货币财产的视角去考察。为此,笔者采用了“三段论”式的逻辑论证方法,首先,在充分比较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特征诸学说的基础上,从中提炼出两个基本法律特征,即可依法转让和可依法评估。其次,根据著作财产权本身的特点,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著作财产权具备上述基本法律特征。最后,得出结论,即著作财产权是适格的出资标的物。通过认真分析不同类型作品的权利状态,笔者进一步发现,著作财产权是适格的出资标的物仍然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结论,包括未经共有主体同意的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的演绎作品,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的汇编作品,单位享有优先权的一般职务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等六类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并不适宜用作出资。如何确定著作财产权的价值,关乎股东、公司、债权人乃至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笔者认为,鉴于股东对著作财产权价值判断存在局性,以及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和其对社会的影响力,股东以著作财产权出资时,应该摒弃股东协商,采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方式,确定著作财产权的价值。但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根据不同作品类型选择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综合考虑作品的折旧率、法定剩余保护年限等诸多制约因素,相应调增或调减,科学评定著作财产权的价值。内因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但外因可以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进程。因此,法律对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评估程序、评估监督及评估法律责任的设计等外部因素,有利于促使评估机构规范执业,作出更趋客观、真实的评估结论。从著作财产权成为资本的那一刻,股东与公司便可能围绕着著作权产生激烈的冲突。如何防范和化解冲突,是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关键,也是有效发挥著作财产权资本职能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上的对立性,以及著作权本身的集束性特点,是导致二者产生权利冲突的根源。因此,准确界定双方权利的边界,是防范和化解冲突的前提。诚实信用原则、效益原则、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基本权利原则是我们解决冲突应当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利益兼顾,是解决冲突的终极目标。对于著作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冲突,出资双方在高度重视现行著作权法对不同冲突侧重保护不同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力求通过周详的出资协议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内容,预防因冲突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个别冲突,可结合评估报告和出资协议的目的,推定权利的归属。明确著作人身权的身份权本质,是寻求著作人身权与法人财产权冲突解决路径的基础,适度分离或适度放弃著作人身权是防范冲突的理性选择,著作人身权相对穷竭论是化解冲突的理论基石。对于具体的著作人身权与法人财产权冲突,我们则应区分不同情形,并在充分尊重著作人身权的前提下,或者通过著作权人授权公司行使,或者适度放弃著作人身权,或者适用著作人身权相对穷竭理论,对著作人身权予以适度限制,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二者间的权利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