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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处于不利地位:消费者是经济上的弱者,获取信息上的弱者以及寻求法律救济的弱者。而消费者合同作为一方当事人即消费者在交易中长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种合同类型,因为信息不均衡而导致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也尤为明显。信息不对称,也可称为信息偏在或者信息扭曲,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现象。由于现代生活中分工的日益细致和社会进入到信息化时代,信息不均衡的情形也逐渐增多,并形成常态化。而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现代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由双方信息上的不均衡而导致的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比如在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搬入新房之后才发现,房屋所处的位置一到夜晚便车水马龙而且整夜不息,严重影响休息。因为之前从未在晚上来此处察看过房屋,而且就一般的处于同等状况之下的理性人,也很难预料到这样的情形。而对交易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消费者,往往会在合同缔结之后才如梦初醒,如果当初自己了解与交易有关的全部情况,则是万万不会接受这样一个合同的。鉴于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信息不均衡的现象日益普遍,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问题所遭受的权益受损情况也越来越多。就我国目前在此领域仍存在诸多困境,国外相关国家在此领域经过长时期的发展认识到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实现消费合同的信息均衡的重要性,并在长期的发展中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一系列举措值得我国借鉴。本文主要从民法的角度对消费者合同中信息均衡的实现问题进行探讨。文章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消费者合同信息均衡以及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论述,其次介绍国外以及我国在实现消费者合同信息均衡领域的现实状况及发展,并阐述了实现消费者合同信息均衡的研究价值所在。第二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即经营者欺诈问题及经营者告之义务的相关问题论述了我国目前消费者合同信息均衡所面临的困境。第三部分,介绍国外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对实现消费者合同信息均衡所采取的措施。即在国外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两种主要的实现消费合同信息均衡的路径,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和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最后,在本文的第四部分对更好的实现我国消费者合同信息均衡提出建议。结合国外相关举措,从信息失衡的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及补充建议:一方面赋予消费者对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请求权,以及使经营者告知义务成为一般义务并以具体合同明确其告知内容。以补充信息均衡事先预防的法律不足;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的欺诈理论,并移植到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来,以更好的与适应世界发展的趋势。同时,完善惩罚性赔偿措施的处罚形式和加强处罚的力度,充分考虑消费者期待利益意外的原有利益的损害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额度问题。以促使经营者进行合法合理的经营,不随意损害消费者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