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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高速发展,逐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近十年来,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不断增加,经营体制不断创新,经营环境不断改善,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渠道的重要的服务行业之一。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当前旅游业存在不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实际上,由于旅游合同纠纷的证据难以保全,加上救济权利的过程耗时耗力,旅游消费者往往在维权的过程中障碍重重。所以很大一部分的旅游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但是这种软弱更加剧了旅游经营者愈发没有节制的侵权行为。在这些侵权行为中,影响最恶劣的当属“零负团费”游。所谓“零负团费”,即旅行社会以极低的价格诱惑消费者参加旅行团,在合同中抬高旅游服务、虚构旅游项目的价格,更甚者会对旅游消费者进行威胁并强制其消费。消费者出于多种原因,往往在当时都会陷入难以维权的地步。长此以往,这种现象必将严重打击旅游消费者的积极性,对整个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都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本文会从“零负团费”游的形成原因入手,剖析这一违法现象的形式以及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指出我国目前对“零负团费”游法律规制的不足并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