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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大量执行难的案件,困扰着大众和司法工作人员,不少当事人将胜诉的判决书公开拍卖转让,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众人的关注。笔者认为判决书的转让其实质是一种确定的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制度虽已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得以确立,但该法的规定过于概括,其理论研究也并未深入。实务中广泛存在的债权证券化趋势及特殊形式的债权让与迫切需要债权让与理论的指导。因此,本文立足于债权让与的发展趋势,充分考虑债权让与实际可操作性,在比较研究了国外的成功立法例的基础上,对我国债权让与理论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同时本文也对买卖判决书这一现实问题给出了解决之道。
本文分六部分论述。
第一部分对债权让与的概念及相关易混淆概念进行了比较梳理,对债权让与与实务中债权让与的特殊表现形式保理做了区分对比;对债权让与特点做了归纳,重点运用比较方法对其性质之各种学说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基于大陆法系债权让与规则比照物权变动理论,我国物权变动理论因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理论,债权让与的性质应当是事实行为的认识。
第二部分是债权让与制度历史演进的介绍。该部分分析了债权让与制度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演进过程,以此揭示债权让与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比较成熟、应用广泛的一种制度是在债权资本化的过程中萌芽、发展并不断完善的。通过对两大法系债权让与制度的演进比较考察发现债权让与历史演进中其价值选择也是在发生变迁的,由此引发对我国未来立法的思考:未来的民法典制定必须考虑平衡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寻求对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保护的适当平衡。
第三部分以三大部分来阐述了债权让与标的。首先分析了不适于债权让与标的,该部分中着重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不得让与之债权”做了分析,得出了借鉴日本和台湾的立法模式解决该问题的意见。而后分别对债权让与之特殊标的——未来债权和判决书的让与做了分析研究,得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承认未来债权的让与是其必然,同时建议借鉴美国立法引入登记制度。对于买卖判决书的问题,本文从法的价值、经济意义、法律规定、现实合理性四方面分析了判决书让与的可行性,最后处是作者对买卖判决书进行法律调整的一点思考:①私力救济法律化②出台债权凭证式转让的法律解释或规定。
第四部分是对债权让与效力的分析研究。本文分别对其进行了内外效力的分析研究,重点对其对外效力中“对第三人的效力”做了分析,对现存的三种立法例的利弊做了对比,文末提出在我国建立债权让与登记制度来应对权利冲突的建议。
第五部分针对债权证券化的发展趋势和债权证券化新型融资方式的蓬勃发展的现状,作者首先阐述了了债权证券化对我国的意义,而后对债权证券化运作机制做了介绍,最后则是总结我国债权证券化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法律完善的思考:①提高立法层级,出台专门证券化立法。②一般的普通民事债权让与可以采用通知主义的立法模式,但因“通知”缺乏公示性,采“通知主义”立法模式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受让人的利益。特别是大宗的债权让与和未来的债权让与,通知主义显示出明显的缺点,不适应债权让与的现实发展要求,故再次主张我国借鉴美国的登记主义立法模式,建立符合我们国情的债权让与登记制度,来应对实务中的特殊债权让与。
第六部分是对诉讼信托制度的介绍,其目的是减少判决书让与的不利后果,最终解决买卖判决书产生的消极影响,本文在文末主张以开放的胸怀看待诉讼信托,发出了认可诉讼信托的呼吁。
本文分六部分论述。
第一部分对债权让与的概念及相关易混淆概念进行了比较梳理,对债权让与与实务中债权让与的特殊表现形式保理做了区分对比;对债权让与特点做了归纳,重点运用比较方法对其性质之各种学说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基于大陆法系债权让与规则比照物权变动理论,我国物权变动理论因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理论,债权让与的性质应当是事实行为的认识。
第二部分是债权让与制度历史演进的介绍。该部分分析了债权让与制度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演进过程,以此揭示债权让与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比较成熟、应用广泛的一种制度是在债权资本化的过程中萌芽、发展并不断完善的。通过对两大法系债权让与制度的演进比较考察发现债权让与历史演进中其价值选择也是在发生变迁的,由此引发对我国未来立法的思考:未来的民法典制定必须考虑平衡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寻求对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保护的适当平衡。
第三部分以三大部分来阐述了债权让与标的。首先分析了不适于债权让与标的,该部分中着重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不得让与之债权”做了分析,得出了借鉴日本和台湾的立法模式解决该问题的意见。而后分别对债权让与之特殊标的——未来债权和判决书的让与做了分析研究,得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承认未来债权的让与是其必然,同时建议借鉴美国立法引入登记制度。对于买卖判决书的问题,本文从法的价值、经济意义、法律规定、现实合理性四方面分析了判决书让与的可行性,最后处是作者对买卖判决书进行法律调整的一点思考:①私力救济法律化②出台债权凭证式转让的法律解释或规定。
第四部分是对债权让与效力的分析研究。本文分别对其进行了内外效力的分析研究,重点对其对外效力中“对第三人的效力”做了分析,对现存的三种立法例的利弊做了对比,文末提出在我国建立债权让与登记制度来应对权利冲突的建议。
第五部分针对债权证券化的发展趋势和债权证券化新型融资方式的蓬勃发展的现状,作者首先阐述了了债权证券化对我国的意义,而后对债权证券化运作机制做了介绍,最后则是总结我国债权证券化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法律完善的思考:①提高立法层级,出台专门证券化立法。②一般的普通民事债权让与可以采用通知主义的立法模式,但因“通知”缺乏公示性,采“通知主义”立法模式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受让人的利益。特别是大宗的债权让与和未来的债权让与,通知主义显示出明显的缺点,不适应债权让与的现实发展要求,故再次主张我国借鉴美国的登记主义立法模式,建立符合我们国情的债权让与登记制度,来应对实务中的特殊债权让与。
第六部分是对诉讼信托制度的介绍,其目的是减少判决书让与的不利后果,最终解决买卖判决书产生的消极影响,本文在文末主张以开放的胸怀看待诉讼信托,发出了认可诉讼信托的呼吁。